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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展之所以取得重大成就,离不开以八十年代初期提出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这一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根本上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打破了原有农民吃“大锅饭”的弊端,提升了农村经济活力,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提供了制度的温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经历了三十余年的发展,从开始为了农业技术交流创办的“技术协会”、“研究会”,90年代后期的为了适应市场的高速发展而成立的股份合租社,到今天能够提供技术、生产、销售等一系列环节专业服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2006年12月31日《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标志着原有我国法律地位模糊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法律上得到了国家的认可。中央一号文件从2004年开始到2013年连续10年关注“三农”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机制。本文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期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完善农业经营体系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目前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原来以“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制度所产生的零散化、低产量、低科技附加值等弊端已经逐渐显现。推动“三农”发展的重要手段就是提升科技水平、提升治理水平、完善法律环境、提升农民专业化程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整合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项资源,为农民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与销售服务,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环节注入市场的力量,形成以多种形式的市场经营机制,改变农民一户一单位的小规模分散生产的现状。目前,江西省的农民合作组织发展速度相对迅速、发展主体逐渐多元、出资规模上涨加快、但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本文以中部农业大省江西为例,本文运用实证研究、文献分析等方法,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数据,以江西省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为视角,结合对永修县、铅山县、于都县的170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逐一进行走访调查,结合制度经济学、治理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等作为理论依据,分析江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所面临的困境。提出了从完善相关法律角度、理顺政府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完善治理的政策环境、提升治理的有效性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以期待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与发展起到微小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