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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指出,土地是“一切生产和存在的源泉”①。因此,土地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生产资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及城市建设的加速,城市人口数量急剧上升,住宅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等方面需求的迅速膨胀;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人均土地数量有限,资源稀缺性明显,现有土地供给压力较大。这一情形使得城市土地供给稀缺与需求膨胀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对土地问题的相关研究也因此受到了社会的关注。为合理利用土地,我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寻找有效的途径,并采取了一系列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措施。在计划经济时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实行行政划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由原来的单一划拨制变成了划拨和出让并存的双轨制。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巩固和完善,土地市场也加快了改革步伐,国有土地特别是经营性土地供应,进入了以市场形成价格为核心的典型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阶段,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市场交易规则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尤其是“8.31”大限之后(即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出台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必须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2004年8月31日后,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简称8.31大限),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已成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要方式,土地市场化的努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随着土地招拍挂制度的深入实施,在实际的运行中的一些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就不利于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不利于国有土地出让制度的进一步落实,不利于更大程度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本文首先对土地招拍挂制度的涵义进行解析并概述我国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然后归纳分析我国土地招拍挂制度实行的现状,通过实证分析、探讨在我国现行的土地招拍挂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由此引发对土地招拍挂政策的反思,进而提出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建议,通过对土地招拍挂制度的改革,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和透明度、改善市场竞争环境、增加政府财政收入、降低在土地出让环节产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从而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土地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