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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指出了再审程序的重要性,再审之诉在大陆法系国家存在的普遍性,以及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启动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论文的基本论点:构建我国的民事再审之诉。正文部分由三章组成:第一章“民事再审之诉的基本理论问题”主要分析了民事再审之诉的概念、性质、诉讼标的、诉的利益等内容,指出民事再审之诉是发动再审程序的基本方式,其性质属于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即原审诉讼标的,再审之诉的法定事由是判断再审之诉的利益的重要标准之一。第二章“民事再审之诉比较研究”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再审之诉和英美法系国家对生效裁判的救济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各国都将再审之诉作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唯一方式,使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只限于原审案件的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都不得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该制度使当事人的诉权和法院的审判权在民事再审程序中形成了有效的制衡。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不存在像大陆法系国家一样的再审之诉,但是其对生效裁判的救济方法也集中体现了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救济模式。第三章“我国民事再审启动程序及其弊端”首先简要介绍了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启动程序,其次重点分析了该程序存在的弊端:第一,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违背了审判独立的原则,并且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第二,人民检察院对一般民事案件发动再审程序打破了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的格局,破坏了程序的安定性,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第三,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使当事人丧失了程序主体的地位,另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够全面和准确,给实践中的操作带来了困难。第四章“构建我国民事再审之诉”分析了在我国建立再审之诉的理由,提出了改革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方式的基本设想,即以尊重当事人诉权与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为基点,兼顾公平与效率,构建我国的民事再审之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