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沉默原则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这在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学说及立法例上均得到普遍承认。但“凡原则必有例外”,该文在考察了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立法例与学说之后发现,虽然原则上其都确认沉默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但同时它们又都无一例外地承认在特定情形下,依据特别的发生根据,沉默或者构成意思表示、或者可在满足一定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成立欺诈行为、或者可以作为其他的责任事由重塑法律关系。该文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系统梳理了沉默在两大法系所可能具有的各种法律意义,并进行类型处理,总结出了一套有关沉默的规则体系,为反观沉默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的法律地位与法律价值提供了基本分析框架。 在此框架基础上,该文运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对我国实在法规则中有关沉默意义的规制进行了类型切分,指出沉默在我国法上可以作为意思表示、在存在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可能成立欺诈以及在容忍代理权和合同确认书中一方当事人的沉默可产生特定的法律表象责任,使沉默者负担相应的履行义务等三种主要类型。具体言之,在意思表示的范畴中,沉默可以作为承诺、可以作为推断的意思表示以及拟制的意思表示。在沉默型欺诈一章中,该文首先从比较法和欺诈制度的设立目的两个维度回答了在我国沉默有无可能构成欺诈的问题,认为从我国现有制度规定来看,其并不当然排斥沉默型欺诈这一特殊类型,亦即沉默在满足一定要件的前提下可以成立欺诈。紧接着,该文又对我国有关沉默型欺诈的现行规范进行了解释与反思,认为其在说明义务的规定、构成要件的把握上存在问题,在以后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加以注意,以更好实现欺诈制度的立法目的,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自由,贯彻私法自治之理念。在沉默的其他法律意义一章中,该文主要论述了沉默在容忍代理权与合同确认书中所具有的法律效果,进一步拓宽了我们对此种例外情形的认识,有助于我们对相关制度的深度把握和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沉默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几种依据,这昭示了在我国构建沉默规则体系的可能。随着民法典的最终形成,我国民法学教育和法学方法必将出现重大转向,在从立法时代走向司法时代的过程中,法律适用的问题将成为我国未来民法学的主体问题。不论最终成形的民法典在关于沉默法律规制的问题上是否抽象出了一套统一的规则体系,我们都必须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运用法律解释学的各种方法对沉默所可能具有的法律意义进行类型整理,这是在民法典时代下实现法律进步与发展的最好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