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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研究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在语用层次上的英译中问题。作者以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件》(以下简称“WTO法律文件”)为研究对象,主要借鉴了语用学中的言语行为理论,并融合普通翻译理论,法律语言学和语篇类型学等其他密切相关的理论观点来进行这些法律文件的英译中研究。 在法律翻译领域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直译和意译之争。鉴于法律文本的特殊性,译者一般会拘泥于原文的内容和形式,导致译文出现很多冗长晦涩难以理解的句子。WTO法律文本是各国谈判后形成的协定,因此译者尤需谨慎,一旦理解有误可能会引起国际纠纷。作者认为,法律翻译者首先应该忠实于原文的内容和形式,但同时也应遵守目的语法律文本语言习惯,而对于原文的言外之力和法律效果的传递尤为重要。对于直译和意译的争议,作者认为二者对WTO法律文件的翻译缺一不可,而直译和意译的程度应该控制在等效言外之力和法律效果的范围之内。通过分析对照WTO法律文本的英文原文和中文译文,作者总结归纳出WTO法律文件翻译中各种各样言语行为的内容和功能暗示手法,并得出以下具体结论: 首先,WTO法律文件的序言部分通常是一个不完整的长句,最后以“协议如下”结束。英文原文的每段开头的动词即施为动词,通常是统一的现在分词或过去分词形式,以非常庄重严肃的文体来阐述各成员国制定该协定的原因和目的。中译文遵循了原文的文体和语言风格,以达到相应的法律效果以及同等的宣告和承诺类言外之力。 其次,在WTO法律文件的实质性规定部分,作者主要分析了承担义务,赋予权利,禁止,约束和定义类法律规则,并分别总结了它们的功能暗示手法和言外之力。为了实现同等的法律效果和言外之力,译者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翻译策略。当英文施为动词在中文中有对应词时,译者通常将其直译过来。然而,由于目的语有自己独特的语言规范和法律条文拟定惯例,因此中译文在句子结构上会进行必要的调整。当英文施为动词在中文中没有对应词时,译者会采取一些灵活的方式以弥补缺失的法律效果,如转变词或短语的语法功能,转换词序或重新组合句子等。此外,译者还必须通过文本分析了解原文拟定者的真正意图,然后根据目的语的语言规范将其完整地传达出来,以达到同等的法律效果和言外之力。 最后,WTO法律文件的最后条款有其固定的内容和格式,一般包括接受和生效,加入,保留,适用时间和范围,国家立法,修正,审议,秘书处,交存和登记等内容。中译文应遵循原文的文体和格式,但也不能单纯逐字翻译,而是要在保证行文流畅,没有歧义的基础上,体现庄重严肃的文体风格和宣告类言外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