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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被称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使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它几乎是无所不能的,人们可以借助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学术交流、收发邮件以及从事各种商务活动。然而,网络在给人类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空间的界限,给数百年来形成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使社会和公众的全部活动一览无遗,使文明的人类面临着一种被剥夺的、赤裸的感觉。它致使个人信息很容易被收集、利用,并被无休止地转载和复制,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公开、传播;用户的网上活动很容易被各种软件跟踪、记录和存储;网络黑客、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网络病毒等等也可能随时随地传入个人计算机,这些给人们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带来了很大挑战。世界上发达国家均从各自的国情和利益出发,通过制定了不同的政策、采取多样化的措施保护本国的网络隐私权。我国已加入了WTO,国内市场和相关行业陆续开放,加快网络业的发展、积极融入全球电子商务市场已是必然。但是,由于受历史背景、传统文化和经济发展状况等的影响,我国公民的隐私意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普遍淡薄,学者们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也较晚。迄今为止,我国大陆地区没有一部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许多网站和网络服务商也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保护用户的网络隐私权。此外,我国于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未规定隐私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是将其纳入名誉权的范畴加以保护,如果当事人的网络隐私权被侵犯,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只能以侵害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这种状况无法适应网络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实际需要,更无法满足日新月异的网络信息技术及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改善,势必将转化为新的非关税壁垒,严重阻碍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未雨绸缪,积极采取对策,构筑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国际上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存在两种基本的模式: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法律规制模式,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欧盟模式侧重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网络隐私权,主要通过政府立法的方法从法律上确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并在此基本上建立相应的救济措施。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则强调由行业自身通过采取自律措施来调整该行业在个人资料收集、利用、交换等方面的行为,以达到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目的。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结合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在立法方面,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过于零散、不成体系,民法也没有将隐私权列为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法律研究相对滞后;在行业自律方面,网站的隐私权保护声明形同虚设,制定过程没有用户参与,很多网站甚至没有隐私权保护声明等,我国应采用“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首先,要完善立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在《民法通则》中将隐私权列为独立的人格权,对网络隐私权给予单独立法保护,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条例》;其次,要加强行业自律,使之能够与法律规定有机的结合起来:网站应制定隐私权保护声明并严格遵守,网络服务商、销售商等应成立保护网络隐私权的自律组织和达标认证组织,此外还需不断提高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技术软件。总之,完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是一朝一夕、一举一措可以做到的,只有以行业自律为基础,以法律规定为保障,政府和网络行业、公众共同参与,多种因素结合起来,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才能使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才能使互联网和电子商务行业得到更好、更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