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变迁以F法院1987-2011年司法实践为对象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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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其中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也开启了行政审判在司法实践中的新篇章。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显示,自《行政诉讼法》颁布25年以来,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一直呈大幅度增长态势,行政诉讼的受理情况得到明显改善。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对受案范围的限制也使得行政司法实践面临重重困境,尤其是基层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常常遭遇“数量少、门槛高、审判难”的尴尬。  为了深入了解我国基层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真实情况,论文以F县法院1987-2011年的行政司法实践为对象,在整理20多年行政审判案件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大量而繁琐的调查和统计,对F县法院的行政审判进行实证分析,其中,包括法院受案的情况以及典型案例的分析,力图全方位展现基层法院的审判情况和所遇困境,为探究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变迁和发展提供素材和依据。  论文首先总结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演变过程。然后以F县法院25年以来的行政审判工作为基础,对相关数据和典型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一方面,通过对文本的解读可以发现,在立法层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直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从最初的无法可依,到后来的统一规定,再到后来的补充扩张,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从小变大,从限制恢复到拓展开发的漫长历程。另一方面,通过对F县法院1987-2011年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分析,不难发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直接导致F县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增多,不仅如此,行政案件的类型也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但对受案范围的限制使得行政诉讼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举步维艰。  将文本演变和审判情况的研究结论相对比,可以看出,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在整体上是正向的互动关系,前者是后者的保障,后者是前者的印证,二者相互促进、相互推动。与此同时,二者又都面临着时代的局限和困境。立法的不完善和实践中各种因素的影响和阻碍,使得二者在各个阶段产生不同的矛盾和冲突。  综合以上分析,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论文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第一,改变立法模式。以排除式列举为主的立法模式可减少文本规定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限制;第二,明确受案标准。从扩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角度重新确定受案标准,可以加大对相对人权力的保护,弥补部分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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