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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权利能力一项重要内容的担保权利能力是公司法人具有独立行为能力重要体现。也是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手段。当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是中国现实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对于资金需求所带来的不可回避环节便是进行担保。建立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对保护公司以及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甚至整个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前,学界对公司担保的讨论多集中在公司权利能力是否包括担保能力,以及对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论与实践争议上。随着《公司法》修改,围绕公司担保能力这一中心问题必然涉及到对合同法规范与公司法规范的性质、公司章程的性质与效力等问题的理解,这些成为理论与实务讨论的关键问题。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梳理概括了学界就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合同效力存在合同有效论、无效论、区别对待论等三种主要观点。第二部分详细考察了公司担保能力在我国立法中的相关规定。通过典型案例详细讨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针对公司担保能力所体现的裁判思路差异与发展。认为新《公司法》对公司担保制度采取了更为科学的立法规范,在遵循公司意思自治的原则之下,从法律制度层面正式明确公司具有完全担保权利能力。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新《公司法》担保规范的性质、功能两大方面进行理论分析和现实考察,认为新《公司法》主要是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对公司担保进行规范。重点在于规范担保权利能力的行使程序。本部分具体讨论新《公司法》对担保权利能力行使程序的限定以及通过公司章程对担保权利能力行使的限定。认为新法对于公司出现违反法律限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法律后果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第四部分主要讨论新《公司法》规范之下对于公司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应当适用的规则。主要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角度分析公司代表权的构成、公司代表权的扩张所涉及的理论和商事交易习惯;讨论公司章程的限制与公司代表权的关系。对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和善意相对人的认定规则都作了详细的分析讨论。第五部分为结论部分。在结论部分中,本文认为新《公司法》出台后在关于公司担保权利能力方面,其制度设计并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应从规范建立对公司担保签约的内部流程制度;明确规定交易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并制定相应配套的规范制度;区分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适应不同公司治理需求细化公司担保规定;有必要在关联担保中适用商业判断规则;重视管理者代理成本问题等五大方面完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