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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享有平等权。女大学生作为女性中接受高等教育的群体,她们的生存状况如何攸关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作为经济权利的就业权,对于女大学生而言是其赖以生存的根本。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女大学生的就业权得不到平等保障,在求职过程受到侵害的现象比比皆是。平等就业权作为宪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需要国家制定相关法律加以保障。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实现不仅有利于实现女性的经济权利,维护女性的尊严,而且攸关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我国目前女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尽管国家在保障女性就业方面,出台了比较系统而全面的法律法规。但就整体立法而言,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仍然存在权利短缺和权利配置不科学的困境,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有关平等就业权之规定政策性有余而法制化不足;第二,有关平等就业权规定仅留于形式,并无实质性内容,也未能建立起完备的平等就业权制度体系;第三,平等就业权与用工自主权的法律关系不明朗,导致企业用工自主权沦为侵害平等就业权的工具;第四,立法对用人单位的招录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由于立法上的不足,导致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频频遭受性别歧视,就业质量低于男生,并且越来越多的女大学生因就业难选择继续深造,延迟就业压力。分析我国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失范的原因,有助于我们从制度上找到相关的对策。总体而言,平等就业权失范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的原因:一是女大学生自身条件及所处环境方面的原因;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方面的原因;三是传统落后思想文化延续的影响;四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就业要求的人为性因素。法律权利的保障离不开国家法制的完善。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落实需要从观念、文化、法律、政策等层面着手。面对现实中存在的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唯有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采取包括强化自我认知度教育,重新进行角色定位;建立相关就业保障法律体系;创新就业保障机制,鼓励与惩罚措施并用以及优化法律救济途径等措施,来保障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