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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的进程中,网络信息技术与多元化通讯媒介得到了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极大地改变了政府政务的载体形式和处理流程,传统的科层制政府组织模式已经逐渐不能适应知识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发展而面临生存危机和严峻挑战。电子政府已经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的现实,并且也成为我国政府改革和发展的远景目标。电子政府是指适应向信息社会过渡及其物化技术基础与社会治理需求,以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技术为支持,分权化、扁平化、回应化的政府组织形态和治理服务模式。电子政府不是对传统政府组织模式的修补或弥补,而是在宪政体制下和宪法的权力-权利框架中,对现有政府组织结构的重塑与替换,从而最终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各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多权力中心的协作治理、有效反应和个性服务的治理格局。从政府组织法制视域来看,美国是电子政府建设和立法处于先导地位的国家,其主要经验是以组织立法统一领导管理机构、推动政府职能整合、创新行政岗位配置和保障信息资源安全。在我国,电子政府这种不断扩展的新型政府组织形态和治理服务模式,必然加速对现有政府组织体系的解构、整合甚至进行根本性重组。我国电子政府的规划与建设过程也应当不断纳入法治轨道,以与之相适应的一整套政府组织法律制度给予及时的、甚至是前瞻性的立法引导和保障。对于我国电子政府组织法的建设,既要吸收和借鉴已经在电子政府的立法建设,尤其是组织法制建设方面取得初步成果的国家,如美国的立法经验;更要立足国情,在透彻分析我国电子政府发展状况与政府组织法制基本状况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和再造。因此,我国电子政府组织法律制度应当以秩序、服务、效能为价值目标,秉持组织法治、主体多元、科学适度和协同弹性的基本原则,在立法模式上采取以法律为主,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为辅的载体形式。总体内容与结构上,应以《电子政府组织基本法》为主,具体包括电子政府行政机关组织法、电子政府行政编制法、电子政府公务员法和电子政府信息资源与安全法。其中,电子政府行政机关组织法除了规定各级各类电子政府行政机关的设定之外,还应当包括《电子政府信息技术与资源法》、《电子政府行政编制法》和《电子政府财政预算与管理法》;电子政府公务员法要建立健全与电子政府发展相应的法律制度,如设立首席信息官制度,加强公务员权责一致的授权、监督制度,创新录用和选拔制度以及改革公务员培训教育、激励约束制度等;电子政府信息资源安全法作为电子政府区别与以往政府组织法制的新兴成份,应当着力关注两个方面,即设定电子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和保护信息资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