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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制度是指同一案件或同一纠纷不能被重复审理,其适用的关键是“一事”的判断标准。对比国外立法,我国立法显得滞后,没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一事”标准,造成司法适用的混乱,以致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可以得出矛盾的裁决结果,影响人们对司法的信赖和法院的权威。我国理论界对“一事”标准的认识也存在争议。因此,如何界定“一事”来判定重复起诉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本文通过剖析现实案例、我国立法现状和理论争议,对我国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制度的缺陷进行深刻分析,并对我国“一事”标准的设立提出个人见解。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一事不再理”制度概述。主要分析“一事不再埋”的历史起源及价值功能,为“一事”标准的界定明确其本质的精神内涵。
第二章:我国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制度的适用症结。本文从国内法院的矛盾裁决引发“一事”标准混乱的危机着眼,分析我国立法的缺陷及理论的分歧。通过对比国外立法,认为我国法律有必要明确规定“一事”标准,并在此基础上界定各个要件的内涵。同时认为,理论上的各种观点都具有不同的适用困境,因此我国“一事”标准的构建也应对那些适用症结进行合理解决。
第三章:我国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制度的构建之路。本文认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制度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诉讼系属效力和既决案件效力;二是“一事”标准应分为原则规定和例外设置。“一事”的原则标准应是当事人同一、原因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同一,并详细分析设定的原因及各个构成要件的内涵。“一事”标准的例外规定是当事人在客观情况下可以保留提起部分请求的权利,但这个权利需受限制;三是相关配套程序的保障。以上观点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
第四章:民事诉讼“一事”标准的实务运用。将本文界定的“一事”标准适用于三个司法案例中,从各种争议中分析本文观点,并与“一事”标准的通说进行对比,总结本文界定的“一事”标准在司法适用中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