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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社会领域经济贸易往来呈现出井喷式发展,在市场经济规范化进程中的视觉盲区和社会转型时期利益格局调整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为伪造类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目前理论界对伪造类犯罪的研究重心大多是放在伪造货币、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犯罪危害波及面相对较广的一些重点罪名上,而在伪造类犯罪中,伪造文书罪的研究一直以来没有受到理论界积极有效的关注,更为值得引起注意的是,伪造文书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并无具体的罪名认定,对于该罪的规定是通过侵犯客体的种类不同,见之以不同的罪名而分散规定于我国刑法的不同法条之中,对于这伪造文书罪的研究尚处于初始探讨阶段。因此,笔者认为,鉴于对在办理伪造文书犯罪案件中获得的启示,以及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现实所需,对伪造文书罪进行深度研究探索,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显见的理论价值。全文除前言、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伪造文书罪概述与分类。主要从伪造文书罪的立法沿革、概念解读与分类角度展开研究,以期从最大程度上厘清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名在理解上的诸多争辩和差异。第二部分主要围绕伪造文书罪的犯罪构成展开探讨。笔者在深入思考伪造文书罪的犯罪构成时,采用了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上通行的“四要件”学说,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学说在我国有长期运行的现实土壤,在司法实践中获得广泛的认同,因此在分析伪造文书罪的犯罪构成时,采用四要件学说是方便可行、切实有效的。第三部分研究重心在伪造文书罪的定罪处罚上。由于文书的制作通常有着较为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因此为尽快促成交易达成,或者是在利益驱使下,伪造文书诈骗财物、获取不正当授权等犯罪日益抬头。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伪造文书犯罪往往又是其他犯罪的前置性行为,因此如何处理伪造文书罪与其他犯罪的牵连或者竞合关系,以及如何处理伪造文书的共同犯罪问题,就成为研究本罪的一个重要方面。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刑法中设立伪造文书罪的立法构想。本文在这一部分提出应当完善伪造文书罪的立法体系,对伪造文书复印件、伪造电子文书、电磁资料用于实施犯罪的,也应当纳入刑事处罚范畴的构想。同时现行法律规定只界定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犯罪行为,立法上存在的一定疏漏使得实践中出现的其他伪造文书行为无法纳入惩处视野,应当予以修正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