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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因人们生活环境的恶化以及社会工作压力的加大,越来越多的夫妇因各种原因无法生育。人类生殖辅助医疗技术的出现,为不育不孕夫妇带来了希望,同时也产生诸多的法律问题。体外受精胚胎在我国法律中几乎处于空白,这导致司法审判缺少法律依据,最终的审判结果也有较大差异。在目前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的立法背景下,本文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对比分析国内外关于冷冻胚胎的经典案例,对完善受精胚胎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开篇介绍无锡冷冻胚胎案,比较分析该案两审判决结果,综合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人类辅助生殖医疗知情同意书的性质及效力;特殊情形下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当前对于冷冻胚胎法律性质的认定,国内外学界存在三种学说,“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在对这三类学说一一分析利弊之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与伦理道德规范,结合我国学者的理论学说,将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为高物格的“伦理物”,基于冷冻胚胎具有潜在的人格属性,立法应对其给予更多的尊重与特殊保护。在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冷冻胚胎可由夫妻存活一方继承或由夫妻近亲属继承,但继承的权利应受到限制。就目前无胚胎立法的情形下,本文通过列举我国及西方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和英国处置胚胎的经典案例,比较分析、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较为成熟的国家处置冷冻胚胎的路径。就我国出现夫妻离婚、一方死亡或双方死亡等情形时,对冷冻胚胎最终该如何归属并处置提出意见。最后呼吁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我国专门的《人类胚胎法》,完善体外冷冻胚胎的去向处置制度,建立健全冷冻胚胎保存和销毁制度,解决超过约定保存期限或逾期未交费的胚胎该如何进行处置的问题;建立体外胚胎管理机构,制定专门的人类辅助生殖医疗技术管理规定,配备专业的医疗技术人员和管理监督人员。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将人类辅助生殖医疗知情同意书与委托合同、承揽合同及雇佣合同进行对比研究,将其界定为复合型的医疗服务合同,进而归纳和总结人类辅助生殖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基本特征。笔者建议在人类辅助生殖医疗知情同意书中增加体外冷冻胚胎的去向处置制度。并且法律应强制要求患者在签订医疗知情同意书时,对出现夫妻离婚、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等情形时,夫妻双方必须对处置剩余胚胎作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