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益众筹的法律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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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正在造就无所不在的创新,传统捐赠活动与互联网众筹相结合诞生了一种新模式——网络公益众筹,它凭借参与主体的大众化、平台运营的高效化,规模迅速壮大。网络公益众筹为更多寻求帮助之人提供了更便捷、高效的选择,同时也让某些投机取巧之人看到了可乘之机。夸大求助金额、虚构求助项目等欺诈事件的层出不穷,不仅打击了网络公益众筹的发展,也冲击了社会主流价值观。法律的缺位、监管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公益众筹的成长历程危机四伏,甚至长歪、长残,所以,尽快对网络公益众筹进行监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公益众筹在我国还处于成长阶段,作为一个新兴事物要健康长大,须建立在法治社会的基础上,实现有法可依,依法行事。《慈善法》划定了公开募捐的界限,网络公益众筹因发起人不具备资质只能被认定为个人求助,还游离慈善法监管之外。对于网络公益众筹行为目前主要依据民法进行规制,但参与主体的大众化、社会影响的广泛性给监管加大了难度,仅从私法层面规制稍显乏力。本文对公益众筹法律监管问题进行研究,旨在解决监管漏洞和提升公益众筹行业公信力,推进我国《慈善法》的完善及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后,正文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对网络公益众筹的概述。首先对网络公益众筹及监管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将网络公益众筹与网络公开募捐进行对比来进一步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之后分析了网络公益众筹的运行模式以及特异性,明确其影响具有公共性,指出网络公益众筹应被纳入慈善活动的范围之中。最后,从民法角度剖析公益众筹中各方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受益人与捐赠人之间成立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受益人应当按照捐赠目的使用资金,否则将构成根本违约;众筹平台与受益人、捐赠人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众筹平台作为居间人应当向双方报告订约机会,帮助双方交流沟通。第二部分分析了监管法律依据缺失造成的困境以及公益众筹平台内部及外部监管中的问题。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网络公益众筹活动中各方参与主体的义务,因此在现有法律制度下难以进行追责。同时,众筹平台内部求助信息审查不严格、资金管理不规范,为诈捐骗捐等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在众筹平台外部,缺乏行业自律监管,这加剧了参与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关法律的缺失导致没有专门的行政主体监管网络公益众筹,使其处于监管真空地带。本文第三部分是国外相关众筹平台的监管经验及借鉴。国外的公益众筹网站发展较早,监管相较于国内而言更为完善,分析梳理不同平台的监管实践对尽快构建我国公益众筹的监管体系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第四部分介绍了完善网络公益众筹法律监管的初步构想,将前文总结出的监管问题和国外启示进行结合,力求对症下药,建立更为系统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本文建议将网络公益众筹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围,明确众筹平台的权利和义务,填补立法上的空白,使其监管于法有据。完善众筹平台内部监管,平台应当加大信息审核力度,及时披露各个阶段的资金使用情况。健全平台外部监管,应当成立行业协会,强化平台之间的交流;明确行政监管主体,划定监管范围及权限,促进监管主体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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