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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阶段,社会矛盾比较复杂,民事诉讼作为人们解决私法纠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是一个健全的、获得社会大众价值认同感的制度。证人拒证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特定的证人可以免于提供证据或者制止他人提供证据的权利。证人拒证权作为一个使我国的民事诉讼更为健全的制度,应该引起立法、司法以及学者们的足够重视,以使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趋于完善,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本文正是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提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的可行性以及具体构想。本文总计30000余字,大致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引言分析了这一选题的研究现状,选题意义。正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的是证人拒证权的相关基础理论。首先明确了证人拒证权的具体涵义、特点、性质,明确了其公法性质;最后,分析了证人拒证权所具有的制度价值及其重要性,指出其是价值平衡和价值选择的结果,对保护人权、完善证据规则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的现状及其原因。首先从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出发,指出虽然我国的立法并未明确规定证人拒证权规则,但一些职业立法中证人拒证权依然有迹可循,表明我国并没有完全忽视对某些重要社会关系的保护;然后从不同的方面探究了我国目前无证人拒证权的深层次原因,这也是本文的创新之一。第三部分是关于证人拒证权的模式研究。证人拒证权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制度早已引起国外诉讼理念比较发达的国家的重视,本部分通过分析证人拒证权的英美法系模式和大陆法系模式并比较两者的异同,重点分析我国在借鉴这一制度的立法经验时要结合自身的国情和民事诉讼的特点确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证人拒证权制度。第四部分为本文的重点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设立民事证人拒证权的必要性,其次进行了可行性研究,最后在前文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制度的具体措施,以期抛砖引玉,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