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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具有融资功能,可以使企业顺利获取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它已经成为社会融资的重要手段;担保物权可以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实现了物尽其用的目的。在理论分析层面,担保物权制度可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带来明显的收益,也有助于促进资本进入市场,促进经济的增长。因而,担保物权成为债权最佳的担保制度。正是基于这一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倾向于选择担保物权,这也就导致担保物权之间产生竞合,如何确定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受偿次序显得尤为重要。尽管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学者们进行了深入研究,但是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仅限于具体情形的分析,而缺乏系统性的分析,论文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学界观点对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受偿次序问题进行全面而且深入的分析。本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担保物权优先次序的含义及该问题产生的原因,在对我国立法上的相关规定所存在的漏洞和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阐明对担保物权优先次序问题进行研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具体分析了担保物权之间发生竞合时,在不同情形下的担保物权的优先次序。这一部分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同种担保物权之间竞合时,又可以分为抵押权之间、质权之间、留置权之间竞合的三种情形;另一种为不同种担保物权之间竞合时,又可分为抵押权与质权之间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之间竞合、质权与留置权之间竞合三种情形,同时也包括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间的关系。第三部分主要是总结出了处理担保物权优先次序问题的六项原则。第四部分则提出自己对于担保物权优先次序问题的立法建议。通过对我国相关立法与国外立法的比较,发现我国立法的不足,进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实践,提出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立法建议,将有利于解决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冲突,有利于担保物权的担保功能的充分发挥,从而有利于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