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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纪初,作为近代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国际组织出现在欧洲。国际组织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从国家间的民间交往到正式的政府间交往、从民间国际团体的活动到政府问的国际会议,直至最后建立专门性和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发展历程。早期的国际法认为,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组织在国际交往中越来越活跃,其活动涉及面越来越广,影响力也越来越大,特别是联合国组织及其专门机构在国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关注。在国际法院于1949年做出“执行联合国职务时所受损害赔偿”的咨询意见之后,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逐渐得到一般的确认。而与之相对应的国际组织的特权和豁免是在一般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早期的一些国际组织大多直接适用有关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律规则。联合国的成立以及由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外交会议引起了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的一些新问题。英国著名法学家詹宁斯(Jennings)认为,现代国际组织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因此,与之相关的国际组织的地位、特权和豁免问题也是新近发展来的。随着国际组织在国际生活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加,国际上要求制定专门适用于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的法律呼声逐渐强烈,以上这些都使得该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1946年2月13日生效的《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1948年2月2日生效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以多边条约的形式对国际组织享有的特权和豁免问题进行了较为明确和系统的界定,它们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为了很长一段时间内国际组织缔结特权和豁免问题有关协定的基本模式。本论文以1946年《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1948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为基础,结合世界一些主要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探讨说明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问题的产生、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和中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进行对比,并就其中的某些问题提出自己的对策和建议。论文前言部分简单介绍了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问题产生的背景,以及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等。探讨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问题,首先文章界定了本文讨论的国际组织仅仅为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一方面要明确国际组织享有特权和豁免的范围,另一方面要通过制定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以及其他形式,来确定这一范围。而本文研究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的重要目的就是希望能够对我国相关的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第一章为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的概述,论述了“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的基本概念、基本特征、理论依据以及国际法委员会对该问题的编纂。首先,在这一部分,界定了“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的定义。其次,根据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问题的发展演变过程,分析论述了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问题的基本特征和相关的理论依据。最后,介绍了国际法委员会对该问题的编纂工作。第二章介绍了国际组织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的法律渊源。文章主要从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多边条约、双边协定、国内立法和国际习惯法的角度详细分析了国际组织享有特权和豁免的法律渊源。第三章以《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为基础,分析归纳了国际组织自身和国际组织职员及成员国代表享有的特权和豁免,这一部分也是文章论述的重点内容之一。《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第1条——第3条,较为全面的阐述了联合国享有的特权和豁免,在后面的法律条文中则规定了会员国代表、职员、为联合国执行使命的专家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成为以后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多边条约立法模式的典范。本文以美国、英国的立法和实践作为阐述重点,结合加拿大、欧盟及其成员国、日本、印度及韩国等国家的立法与实践,以期对比中国的现实国情,发掘可借鉴的经验。文章结论部分重申国际组织的特权和豁免问题对于保证国际组织更好地发挥作用、对整个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将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政府应该在《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及其他相关国际公约的框架内,制定适合中国国情和国家利益的国内法和外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