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世纪香港法院制度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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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是港英政府进行殖民统治的重要工具。纵观十九世纪香港法院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英国殖民者在利用法院方面非常讲究策略。在殖民初期,他们把法院当作殖民拓展的工具。早在183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个法案,要求在中国境内建立一个拥有刑事及海事管辖权的法庭,管辖在华英侨的刑事案件,意图在中国领土上擅行治外法权,这一意图在1839年的“林维喜”一案中得以实现;1841强占港岛后,港英政府设立了集司法和警察大权于一身的巡理府法院,该法院以维护治安为名,用暴力稳定殖民秩序,夺取了对华人的治权,它不仅有权管辖在华英侨的案件,还有权管辖香港华人的案件。由此观之,刑事及海事法庭和巡理府法院主要是为配合殖民者的殖民拓展而建立的,体现出军事殖民的特征。  1843年港英政府成立后,前述两个法院单一的殖民功能很难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因此香港法院的角色亦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高等法院的建立、巡理府法院职能的转变,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在资本主义经济社会中体现出了它们的优越性,如人们利用香港法院很容易实现他们的商业利益,所以在港经商的华人为了自身的商业利益,往往倾向于利用港英政府控制下的法院进行诉讼,但这种行为在不经意中增强了香港法院的权威,间接地巩固了港英当局的殖民统治。  因此英国殖民者在香港殖民统治过程中形成了这样一个路数,即以暴力作为稳定殖民秩序的基础,然后在殖民秩序内发展商业,以商业利益引导华人对香港司法的利用,最终利用法律的表面公正从而达到稳定殖民统治的目的。正是因为如此,在香港才出现学者们所议论的“怪现象”:“尽管在大多数华人的心目中,港英政府的合法性是大成问题的,但是没有迹象表明人们对香港法律体系的合法性有过同样的怀疑。”所以,港英时期香港法院体现出人们所说的双重性:一方面具有典型的殖民主义的性质;另一方面又具有资本主义的先进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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