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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原为英美法系所特有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惩罚不法行为人之恶性行为,并阻遏该不法行为人及他人于将来再次从事类似之不法行为,因而处以其超过实际所致损害的赔偿制度。这种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原则显然不同,因此在公私法划分且强调法律体系化的大陆法系中一直不受承认。而实际上,即使在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源地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两百多年以来也存在许多争议与分歧。但即使如此,近代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司法制度等各方面,均深受英美法系国家之影响,而惩罚性赔偿制度所拥有的特性,仍使其成为有效打击不法行为的重要手段,亦逐渐影响了大陆法系国家之立法。近年来,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以后经济急速发展时期,由于市场经济的开放,日新月异的严重不法行为随之而来,固有的法律规范已经无法适应,及时的制定相应之措施,对社会交易安全的影响日趋严重,因此尽快寻找合适的方法加以规制尤为当务之急。我国为严惩此类恶性不法行为,在1993年引入了在美国行之有年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49条规定了具有惩罚性质的“双倍赔偿”后,其作为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实施近二十年虽有一定成效,然因立法之缺失和配套措施之匮乏,致实际操作中未能发挥其应有之功效。时至今日,面对层出不穷的严重违法行为,我国于2009年制定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及2010年制定之《侵权责任法》第47条再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之责任。然而我国虽已有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明确规定,但仅仅是笼统的一般性般定,许多实际操作细节和配套措施尚不完整。故本文以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旨在通过对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从中找出立法现状的缺陷,尝试提出予以改进与完善的建议,以利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构。同时希望藉由本篇论文粗浅的介绍与论述,引起更多贤达先进的参与,以作为我国日后实务运作的参考。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惩罚性赔偿之定义、产生历史背景、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之发展趋势、补偿性赔偿之局限、惩罚性赔偿之功能及其性质以及在民法体系中之定位予以探讨。第二部分考察我国惩罚性赔偿之立法现状,藉由整理分析我国现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渊源,总结前述章节之论述及本文见解,对我国现行规范作一精简之归纳整理,并提出未来发展方向。第三部分依据我国社会现实情况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探究,指出其实践过程中产生之争议及问题,并建议逐步扩大适用范围,建立一个可行的机制。第四部分本章就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以及数额进行探讨,综合我国现行各惩罚性赔偿相关法律规定,以“适用范围”、“主观心态”、“具苛难性的行为”、“损害后果”等检验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成立。并就其制度之缺失,建议其消除现行之立法缺失及冲突,细化其赔偿标准,充实配套措施,以完善其制度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