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守法激励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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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全民守法”,并着重指出,“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守法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某些情况下,公民自觉守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不强,这不利于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如何才能更好的促进人们自觉守法是学界和实务界长期关注的问题之一。人们也慢慢从过去以惩罚为主的惩戒性倒逼守法的负激励行政执法理念,到近些年开始探讨正向激励措施对引导和鼓励公民守法的作用。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分析守法激励制度在行政法领域中的运用情况,结合实际,为行政法上的守法激励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文章首先通过对何为行政法上守法激励的概念进行界定,得出行政法上守法激励是指“行政主体促使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积极行使法定权利的一种主体性活动”。守法激励的类型主要为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采取激励性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使行政相对人逐渐形成积极的守法观来指引自身的行为。论文分析了行政法上的守法激励制度存在的理由和原因,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守法动因及守法激励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优越性等。论文研究指出行政法上的守法激励制度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如立法上对守法激励规定得过于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了行政主体不积极履行义务和行政相对人不知如何兑现激励承诺的问题;在救济和监督领域仍有欠缺,救济渠道的狭窄会让在行政关系中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更是求助无门,形成不信法、不守法的恶性循环,同时,监督的缺乏,会使行政机关更易出现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的情况。这些现实情况都不利于行政法上的守法激励制度的作用发挥。在借鉴其他部门法和他国有益经验的前提下,笔者提出了完善守法激励制度的立法、促进激励措施的实施和拓宽救济途径的建议。包括:(1)遵循公共利益主导原则、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原则和奖励适当原则等完善相关立法,保障守法激励措施的合法性和公平性。(2)完善守法激励措施的实施,如明确规定激励措施的实施主体及责任主体,使激励措施权责分明,倒逼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权,形成职责分明的体系,让行政相对人求助有道,信法守法;完善守法激励制度中的兑现程序,避免出现政策或法律形同虚设的情况,让激励制度真正能发挥出激励作用。(3)拓宽救济渠道,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履行激励措施的可诉性,同时由于激励性措施具有非强制、涉及面广的特点,应健全相关非诉救济制度并将其列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范畴。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形成有激励、有救济的良性循环,进而更好的发挥守法激励制度的作用,构建文明守法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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