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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维护人格尊严的目的,雇员在工作场所应当享有必要适度的隐私权,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财富的日益增加,越来越多的雇主开始对雇员的一举一动进行监视,虽然这种行为能给公司带来利益,但同时也侵犯了雇员的隐私权。保护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以人为本,注重维护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尺。自实行法治以来,我国法律有了长足的进步,随着法律地不断完善以及人们法治意识地日渐提高,我国法律也不断暴露出其固有的不足和缺陷。尤其是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络的迅速普及,追踪与监视技术迈向了前所未有的准确程度。侵犯隐私权的问题日渐突出和严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我国现行法律在隐私权方面的滞后及不足使得这一问题更加纷繁复杂。隐私权作为人的不可或缺的精神性人格权,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将其确认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列入民法典是民法的本质要求,也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身份、地位和经济实力的差距以及其他社会资源占有的不平等性,处于弱势一方的社会群体的利益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尤其是当弱势一方的利益与强势一方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强势一方往往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任意侵害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被漠视、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呼声或者太微弱、或者被淹没在强权利益的汪洋大海中。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以雇主知情权为代表的经济利益与以雇员隐私权为代表的人格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本文通过深入分析雇主在工作场所侵犯雇员隐私权的具体情形,提出了雇员在工作场所隐私权保护的特殊性和必要性以及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分析与雇员隐私权相对立的雇主知情权的特殊性和必要性,重新界定了雇佣双方各自利益的合理界限以及行使范围;通过探悉双方权利冲突的原因和实质,从法理学、经济学以及社会学等多方角度对双方的权益进行衡量和协调,提出了解决雇佣双方权利冲突的法律原则以及具体的解决途径和办法。在解决这一矛盾的过程中,笔者希望既能很好地维护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的雇员的人格权益,以真正实现和维护民法的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本的主旨一维护和尊重人权,充分保护每一个平等、独立、自主的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而无论其身处何时何地,其经济条件和身份地位如何;另一方面,笔者也希望能最大化的协调好雇主的经济利益,在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从而很好地实现法律公平和效率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