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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有关行政问责的法律文本是2002年香港提出的《高官问责制》。2003年因“非典”引发的官员免职和引咎辞职的事件标志着我国内地行政问责实践的开始。在此之后,地方性行政问责法律文件陆续出台,我国行政问责保障制度初见规模,并且在革除旧思想、提高政府效率和惩戒官员上取得了成效。然而我国行政问责保障制度毕竟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其制度的不完善也带来相应的后果:例如,行政问责法律规定杂乱、专门机构问责乏力、问责对象的责任判断困难、监督问责的外力不足。其原因是行政问责保障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有所欠缺:监督问责的观念还未重视、法制保障还不到位、专门机构的制度安排不合理、责任判断机制不配套、程序保障制度未建立、行政问责的信息不透明。行政问责保障制度,是指为了使行政问责得以顺利进行并达到良好绩效,对行政问责主体的权力在制度支撑、责任配置、权力制约、监督问责等方面予以支持和限制的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借鉴我国行政问责保障已有的事例——香港廉政公署的问责保障制度的做法,对我国行政问责保障制度进行两个维度、四个方面的设计。应该从同体问责落实到位和防止行政问责权滥用两个维度、及权力保障体系、公务员责任体系、权力规范体系和权力监督体系四个方面,对我国行政问责保障制度进行设计。文章的基本结构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问责保障制度理论概述,对行政问责和行政问责保障制度的涵义进行界定,并对行政问责保障制度理论基础予以论述。第二部分表述我国行政问责保障制度的成效及其不完善的后果,并得出我国行政问责保障制度的问题根源所在:包括监督问责与法制保障、专门机构的制度安排、责任判断机制、程序保障制度和问责信息公开等方面存在问题。第三部分介绍香港廉政公署的问责保障制度及其启示:通过法律制衡和内部制约来规范公署的问责行为;通过权力行使的独立性保障和物质支持来保障公署职权的实现;通过咨询委员会、公众和传媒的外部保障来监督公署的职权行使。第四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即从两个维度和四个方面提出我国行政问责保障制度的体系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