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民族国家,也是第一个宪政国家,英国的法治与宪政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的焦点问题。学者们从各个角度探析了英国法治形成的原因与机制,但是纵观学术界,虽然对于英国法治问题的研究著作已经汗牛充栋,但是对于一些基本问题,有时经常不能达成一致形成统一意见。英国法治形成的时间问题就是这样一个问题。研究英国法治形成的时间问题不可避免的要详细考察英国法治形成的机制问题,离不开对中世纪和近代英国经济、法制、政治和思想等各个领域的基本情况和变化的考察。因为法治的形成正是在这些历史进程当中完成的,只有把形成机制搞清楚,明确了重大的历史事件发生的时间,重大经济和政治现象的发展过程和结果,才能准确的界定英国法治确定的时间。中世纪的城市虽然孕育了市民社会的诸多制度特征和观念意识,而且某些地方的城市发展程度也达到了相当的高度,但是,近代西方市民社会绝不仅仅是对中世纪欧洲城市文明的简单继承和发展。在经济领域,当货币经济在近代早期的英国生根发芽开始生长的时候,个人自由意识增强,人们对于传统秩序的不满日益加深传统。中世纪晚期英国传统秩序再次引发变革的危机。由于货币经济的需要,中世纪末期的英国社会呼唤公平、公正的法治新秩序。在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领域,近代英国也发生重要变化。普通法得到进一步发展,法律保障社会发展和个人自由的能力增强。英国通过将国王财产权与统治权分开、将经济和政治分离开来,实现了普通法院的司法独立。普通法和各级法院等司法机构在私人领域起到全面的主导地位,王权等封建权力被排除在私人领域之外。经济生活中的法治秩序,保障了个体经济自由,使市场成为获取财富的主要方式。司法独立对于英国法治社会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在政治领域,议会通过长期的与王权博弈,不断地争取财政和税赋的权力。在十七世纪宪政革命之后,英国议会代议制在英国基本确立下来。议会在通过立法决定国家税收的同时,还通过对政府的直接监督和控制来审计国家的财政支出。英国通过议会代议制制约了国王的专制,维持了国家政治生活中多数人的参与和保护私人财富之间的宪政平衡,保证了市民社会中每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议会代议制的实现是英国民族国家制度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立了政治生活中的宪政秩序。对于保障法治社会的正常运转,提供了政治保障。在法律理论和思想意识领域,英国的法治理论家们在吸收自然法理论的传统的基础上,以理性和个人主义为依托,与王权和教权展开理论上的搏斗,经由霍布斯、洛克、休谟、布莱克斯通等伟大思想家的努力,逐渐构建起来具有鲜明英国特色的法学理论。英国法治理论的成熟,同样也是英国法治社会走向成熟和稳定的标志。因此,可以毫无疑问的确信,英国的法治是在十七至至十八世纪这段近代历史时期内形成的。英国法治社会形成后极大地促进了英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英国法治社会形成历史,充满了冲突和博弈,法治建立的历史,就是个人争取自由的历史,就是英国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