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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的财务舞弊案促使了审计委员会的产生和发展,它作为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于维护财务信息质量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国外学者对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有效性进行了大量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众多的经验研究也证明了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有效性。安然事件后,美国于2002年7月制定和实施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对包括审计委员会制度在内的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严格规范,并进一步强调和提高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证监会与原国家经贸委也于2002年初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时至今日,审计委员会在我国发展了七年的时间。那么,审计委员会是否达到了预期的公司治理效果?是否提升了会计信息质量呢?这是本文研究的问题。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有效性进行实证分析,不仅能丰富我国审计委员会相关研究的经验证据,而且能够帮助我们了解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现状,进而为审计委员会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证据。本文首先对审计委员会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由其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审计委员会因财务舞弊案件而产生,并在有关组织、立法机构和企业自身治理结构的需要下逐渐发展起来,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内、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不断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从而达到完善公司治理的目的。接下来对审计委员会的两大理论基础进行了阐述——委托代理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其中,委托代理理论是审计委员会的理论基础,它不仅可以解释审计委员会在企业中存在的必要性,还解释了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职能。公司治理理论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一整套制度安排,而成立审计委员会的目的则是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寻求一支独立的治理力量以确保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所以说公司治理理论是审计委员会的重要理论依据。在对审计委员会的两大理论基础进行阐述之后,本文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分析。尽管各国对审计委员会具体职责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责都是提高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从而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为了研究我国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有效与否,本文选择从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视角来对其进行研究。在实证分析之前,本文先对审计委员会治理有效性与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理论分析,并分别选择了审计收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作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替代变量以便进行实证分析。本文选取了2006-2007年沪市上市公司为样本,分别对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与否与审计收费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实证结果显示,在会计师事务所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收费的变化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因此,该实证结果并不支持原假设,并未为审计委员会加强了内部审计独立性提供证据。其原因可能在于审计委员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尚短,它可能出于自身风险的控制或者防止因虚假财务报告而造成的声誉损失,从而聘请高质量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要求外部审计师扩大审计范围,最终导致审计收费的增加。此外,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在控制了其他因素的影响之后,我国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该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了“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沟通、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这一职能,说明审计委员会在加强外部审计独立性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