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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在整个刑事诉讼体系中,刑事申诉制度具有刑事司法保障和补救的性质,是诉讼终结后当事人实现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良好的制度设计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人们重拾对法律的信心及对司法权威的尊重。现阶段我国刑事申诉制度尚不完善,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往往容易导致一些不合法且不合情理的重复申诉案件久久不能息诉罢访,给司法机关工作造成了困扰;而一些正当合法的申诉案件却在检法两家相互推拖,得不到及时审查处理,或者被一驳了之;在无法充分保障申诉权利行使的同时,也对正常的司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健全刑事申诉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原社会公正和秩序;有利于保证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全面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行使刑事法律赋予的职权;有利于解决申诉难、滥申诉、申诉秩序乱等问题,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顺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刑事申诉复查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的根本途径之一。检察机关的刑事申诉部门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对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保障司法公正,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在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的几年工作中,我深刻的了解到控申部门的刑事申诉复查职能,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在本文中,笔者提出的很多立法建议都是着眼于该部门的发挥和构建。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得过于原则和抽象,刑事申诉制度还存在多种问题。在申诉主体方面,申诉主体之间没有规定严格的顺序层次,在申诉主体缺失、单位利益被侵害等情况下,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在申诉理由方面,缺乏相应的限制,易使申诉主体产生认识上的误区,导致滥申滥诉;在申诉管辖方面,检法两家权限冲突,检察机关内部分工不明,不利于引导申诉主体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限方面,提出申诉的期限未加以限定,受理和审查期限也很模糊;在办理程序方面,现行的申诉复查程序透明度不高,审查结果不易使申诉人信服。笼统抽象的刑事申诉制度,既不利于给司法机关规范执法,也不利于引导刑事诉讼当事人行使正当权利。完善刑事申诉制度首先应从刑事申诉的启动机制入手,申诉主体提起申诉应有主次先后,申诉理由范围适当,申诉期限有所限定;其次,对刑事申诉的管辖加以完善,将不服法院裁判的申诉划分为有利于被告人的申诉和不利于被告人的申诉,分别划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管辖,并在检察机关建立异地审查制度;再次,完善刑事申诉审查办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实行立审分立,建立书面审查与实际调查相结合的审查制度,加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