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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新闻的传播形式多样化,传播速度日益加快,随之而来的新闻作品著作权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明确将时事新闻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但是新闻作品不同于时事新闻,因其具备《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条件,故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关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案件却频频发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新闻媒体行业制度不健全,在竞争激烈的现状下,具有商业价值的新闻作品被肆意转载、摘编;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新闻界与法学界对时事新闻和新闻作品的理解存在争议,同时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不够明确具体,加剧了对新闻作品和时事新闻界定的困难。 鉴于这一系列问题,有必要先从理论上将新闻作品的相关问题梳理一下,理清新闻作品与时事新闻的关系,确定其界限,以减少因对相关法律概念的误读造成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同时更好地处理已经发生的新闻作品侵权纠纷,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 本文试图结合相关案例,从新闻作品的基本概念、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及归属等角度,分析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通过这些分析,可以更加清楚地了解有关新闻作品著作权的问题,希望能对今后的相关立法起到借鉴作用,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加速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创作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是在特殊职务新闻作品和法人新闻作品中,新闻单位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具体创作者不享有著作权(前者的具体创作者享有署名权)。作者与新闻单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 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为了协调著作权保护与作品传播的关系,著作权行使必须有所限制,这一限制主要体现为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都允许使用者无需事先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就可以使用作品,但前者是免费使用作品,后者则须按法律相关规定给付报酬。 世界各国对新闻作品著作权的相关立法不尽相同,为了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和促进新闻的自由传播,各国依据本国国情,采取不同的立法。我国《著作权法》受《伯尔尼公约》影响较大,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部分新闻作品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从立法、司法、新闻实践等多方面考量,方能更好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