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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一种典型的侵犯财产型犯罪,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多种用工关系并存的条件下,职务侵占罪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在认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时,以往的理论通常以单位正式员工理解“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对临时工、劳务派遣的员工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具有较多争议,以及对“其他单位”是否包含个体工商户也有不同观点。对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读上,理论界通常参照贪污罪中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读为“主管、管理、经手说”,对职务侵占罪的保护法益也以“单一法益论”为主,“双重法益论”甚少提及,这种解读下,侵犯单位的公共权力就会被忽略,实质上是缩小了“职务上的便利”的范围。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解读上,理论界多数是认为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必要的,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机能,但在认定方面有较多困难。职务侵占罪是比较特殊的侵犯财产型犯罪,在实践案例中,国有企业委派到私营企业的员工侵占单位财产的案例上,和贪污罪较难区分。公司员工盗窃单位财物的案例中,和盗窃罪的区分也有较大争议。根据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及立法本意,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认定不能以“身份论”主导,应该关注员工和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临时工、劳务派遣的员工以及委托代理人,都应考虑在内,在“其他单位”的理解上应参照公司、企业的“法人”性质,和“自然人”做区分。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读应该合乎职务侵占罪的立法目的,以保护法益为指导,不仅从事实上的主管、管理、经手解读,还应考虑能调动单位资源的“公权力”,“双重法益论”的导向才更合乎职务侵占罪的立法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一般采取推定方式,但推定时要以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做指导。在实践案例中,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对“单位财产”的理解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范围理解。区分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不仅要确定单位员工的身份和职责范围,还要结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合目的性解读,确定侵犯单位财产的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