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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理论中,患者自己决定权之实现,是以患者具备作出决定的能力(以下称为同意能力)为前提。对于不具备同意能力的患者,其医疗行为的同意,须由他人代为作出。笔者围绕着医疗行为中代为同意方面之法律问题展开论述。主要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知情同意理论的分析和代为同意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揭示。首先,通过对知情同意理论的分析,明确了患者有效同意的法律要件,确立了患者具备同意能力是其知情同意的前提,在患者不具备同意能力时,须由他人代为同意;其次,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揭示了我国目前在代为同意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二部分,是对英国《心智能力法2005》的介绍。主要介绍了法令的立法背景和意义、立法过程、法令的五大原则、心智能力有无的判断、代为决定人之选任及代为决定权之行使。
第三部分,是英国《心智能力法2005》对我国的启发。这一部分主要是在前两部分写作基础上,借鉴英国《心智能力法2005》中的思想,对我国目前在该领域存在之问题,提出一些启发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