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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的认识错误是指参与者(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所认识之犯罪事实与正犯者所实现之犯罪事实不一致之情形。共犯错误论集合了共犯论与错误论两大理论体系,融合了客观的构成要件事实与主观认识心态两方面的内容,对其的深入研究不仅具有重大理论意义,而且对司法实践具有切实的理论指导作用。本文首先对共犯错误论的基础理论进行了阐明。主要论述了共同犯罪的本质及其分类,对于前者,笔者坚持部分犯罪共同说与限制从属性说的立场,认为两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并认为,限制的从属性说具有妥当性,即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时,共犯才成立。这也是德日刑法理论的通说观点。针对共犯的分类问题,本文主要介绍了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并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我国折衷上述两种分类所提出的第三种观点,即主犯、从犯、胁从犯及教唆犯(陈兴良语)。对于错误理论,笔者首先阐述了认识错误的体系定位,借鉴德日刑法理论将其分为违法性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讨论了关于两者区分的学说及其各自的分类。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判断标准,笔者赞成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因为对客观事实的判断不仅要借助于自然意义上的理解,更要看到其是规范意义上的构成要件事实,只有这样才能框定构成要件的界限机能,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本文将共犯的错误论界定为共同犯罪中的法律认识错误与共同犯罪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后者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又分为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教唆犯及帮助犯的认识错误及间接正犯与共犯的认识错误三大方面。在区分同一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与相异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的前提下,前者主要从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对此的不同处理意见谈起,后者则主要以法定符合说与抽象符合说的论理分析为切入点,从各共同犯罪人意思联络是否一致与实行行为差误两大视角,结合各种类型共犯人本身的犯罪构造,探讨了共犯错误论中的双重错误、实行过限或减少及对结果加重犯的认识错误等特殊问题。对共犯认识错误的处理主要坚持了主客观相一致的的原则,在主观认知与客观构成事实相重合的限度内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以避免莽断的客观归罪或主观归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