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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治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在取得了各种成果的同时,也凸出了各种亟待解决的难题。目前,我国财政法治化程度相对较低,制约着我国宏观调控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以及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维护,因此,如何促进财政法治便成为我们眼下必须要重点思考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拟在财政法治的前提下,在对财政法与财政政策的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二者只有交织进化才能实现财政法治。财政法与财政政策的关系是法与政策关系的一部分,法与政策的关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什么是法,什么是政策,即二者的内涵与外延问题,以及二者具体是什么关系;第二,法与政策各自具有什么样的优势和劣势,二者博弈的结果如何;第三,法与政策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借鉴、为什么要相互借鉴以及如何相互借鉴。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本文在法与政策关系这种矛盾普遍性的基础上,在财政这一特殊领域中,在国内外学者已有研究的铺垫下,对财政法与财政政策的关系进行分析。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第一部分在界定财政法与财政政策概念和范围的基础上,对财政法与财政政策的关系进行简要分析,二者具有共同性,也具有差异性,此外二者还表现为一种交叉关系,这是财政法与财政政策间的现有表现;然后介绍了财政法与财政政策之间的矛盾与不协调,财政政策的繁多与财政法的稀少、财政政策的成熟与财政法规范的缺乏之间形成鲜明的对比,全国人大1985年的税收立法授权仍现行有效与财政法治建设需要确保财政法的基础性地位、需要财政法的不断完善之间长期以来产生的种种矛盾,这些都造成了目前财政法与财政政策间的失衡,也是财政法治建设的困境。第二部分主要对财政法与财政政策的优、劣势进行分析,表明二者各自具有自身难以避免的缺点和不容忽视的价值,那么在财政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会面临一个二者如何取舍的两难问题:当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处理财政问题时,是选择适用财政法还是适用财政政策,是优先适用财政法还是优先适用财政政策。本文接着通过对二者博弈的实质进行分析,得出结论:二者博弈的实质是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间的权力分配关系,财政法治建设要优先适用财政法,并且积极重视财政政策的辅助性作用。第三部分首先从应然与实然的角度对财政法与财政政策的关系进行了详细分析。应然,实现财政法治,财政法要优先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相比之下,财政政策的效力处于低位阶;实然,财政法的缺失,导致财政政策经常出现“越位”现象,国家往往优先并直接适用财政政策进行宏观调控,这与财政法治建设的宗旨是相悖的。接下来重点介绍了财政法与财政政策需要交织进化、二者交织进化的可行性和必然性以及二者如何交织进化才能促进二者的共同完善和发展、共同促进财政法治实现的问题。第四部分在重申了财政法与财政政策如何适用的情况后,主要讨论了在宪法和基本法层面提升财政立法层次的问题,这也是进行财政法治建设必然要思考的问题。本文在对各种国外经验的分析之后从宪法与法律两个层面出发对财政基本制度给予支持,建议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授权。紧接着在完善财政法律体系上提出,一方面建议制定财政(狭义)和税收基本法,确立基本原则和程序,确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等,另一方面建议从具体财政制度和具体税种着手制定相关法律、修改已过时法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