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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下称“ISDS”)是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法治框架下解决争端的重要方式,在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中具有重要地位。ISDS的形式以国际仲裁为主,其他方式为辅。但是,由于ISDS机制下投资仲裁裁决缺乏一致性、仲裁员独立性那以保证、程序缺乏透明度以及费用负担和时间成本过重等原因,引发了ISDS正当性危机。面对ISDS正当性危机,投资法学界形成了包括可信承诺说(credible commitment approach)、全球投资制度说(global regime for investment approach)、新宪制说(new constitutionalism approach)、全球行政法说(global administrative law approach)和国际投资法署理说(investment law agency approach)在内的多种学说构建投资法和ISDS基本理论。同时,世界主要国家也在ISDS改革问题上展现出自己的立场。本文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进行了研究。首先,本文运用历史研究方法对ISDS的演进过程进行分析,对其中的原因进行分析和阐述,从投资法的历史发展寻找ISDS当前面临的各种问题及原因的根源所在。同时,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方法考查主要国家和地区国际投资条约缔约情况,及其对ISDS的态度变化。主要考查CETA、CPTPP、EVFTA等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本文在考察新旧缔约实践和过往仲裁实践基础上,以ISDS正当性危机为理论基点,考察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的改革进程,建构观察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ISDS机制的理论视角,将散乱ISDS机制改革研究系统化。本研究结合过往投资仲裁裁决和相关投资仲裁实践,在详实的判例材料基础上,一方面对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ISDS规则的法律渊源进行阐释,另一方面对其规则内涵和发展趋势进行评析。本文在全面检视世界主流学者关于投资法和ISDS的基本学说和世界各国投资协定缔约实践基础上,利用机制的视角和角色的的视角横纵交织出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ISDS改革的基本框架,为中国明确未来ISDS政策提供政策建议。为此,本文论证由6章组成。第1章导论起到“提出问题”的作用,第2章到第4章为“分析问题”,第5章为中国视角下的“对策分析”,第6章为结论。第1章“导论”在梳理时代背景和规则发展背景基础上对“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研判。随后,在国内外研究述评的基础上对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项下ISDS改革研究进行全面梳理,并对研究中存在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论证研究意义,确定研究方法。第2章“ISDS当前面临的正当性危机”介绍了本研究的研究基础,即ISDS正当性危机。第2章首先从ISDS的发展历程和主要特征入手,对ISDS正当性危机产生原因进行总结。随后,结合国际投资法理论研究情况、各国的投资协定缔约实践及投资仲裁实践,分别总结ISDS正当性危机的理论应对和实践应对。在理解各种理论工具的基础上,对最具代表性的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中的ISDS机制进行个别研究,分别从机制视角和角色视角两个维度整合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ISDS机制改革取得的成果和不足,由第3章和第4章分别展开。第3章“ISDS改革的机制视角”将以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为主要基础材料,着重围绕ISDS投资法院制度、ISDS上诉机制、ISDS多边争端解决机制、ISDS透明度规则、ISDS快速程序以及ADR等ISDS重要机制创新和改革问题展开研究。第4章“ISDS改革的角色视角”将着重从国际投资协定缔约方、ISDS仲裁员、东道国和投资者这四个方面入手,进行专题研究,在每个角色视角下选取典型问题进行研究,这些问题须最能反映该角色应对ISDS正当性危机的制度工具和该角色在ISDS改革中的站位。第5章“中国未来的ISDS制度设计”在技术层面和战略层面探讨中国在缔约实践中的立场和策略。中国可以将管辖权裁判规则系统化,增强管辖权的可预见性,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期待利益。此外,中国可以继续利用ISDS规则实践丰富正当性内涵,增强ISDS生命力。最后,中国可以再保障ISDS裁决正确性方面不断发力,认真研判上诉机制,在ISDS多边化中找准自己的位置。第6章“结论”将对本研究进行回顾与总结。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的制定和修订历程反映了国际投资协定规则的转型期特征,实体条款内容不断细化、结构渐趋完善,程序条款中逐步形成以投资法院制度为核心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整体向着保障东道国管制权利和多边化的方向发展。当前,中国正在积极推进“一带一路”重大倡议,加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力度,支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与区内国家开展金融合作。与此同时,中国主导的RCEP谈判以及中国参与的中国—欧盟BIT谈判和中国—美国BIT谈判也在逐步推进,中国正处在国际投资规则的重大战略机遇期。中国在区域投资协定谈判过程中应当顺应国际规则发展趋势,继续支持多边规则治理,对照国际投资协定规则最新发展成果在实体规则层面不断细化完善,在程序层面探索投资法院制度创新,营造稳定公平的营商环境,在争取国际投资规则话语权的同时为“一带一路”建设注入新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