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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和人类的文明相伴而生,在许多人眼中,权力与罪恶、腐败密不可分,正如阿克顿爵士所言:“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实际上权力并不可怕,将权力的猛兽关进牢笼需要监督或制约的权力。中共中央于2016年11月7日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三地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拉开了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序幕。目前,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已告一段落,截至目前,在各地省级人民代表会上,经过相应的选举程序,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主任全部出炉,31为省级监察委主任同时也是当地省级纪委书记,这标志着省级监察委全面成立,但监察委员会体制的构建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仍需进一步完善。监察工作要主动吸取其他国家地区治理贪腐的有益经验,结合本国实践和改革中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反腐肃贪的监察体制,才能有力地打击腐败,建设清廉政府。本文第一部分从我国监察体制的形成过程和制度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问题及监察委员会制度构建面临的挑战,第二部分通过对瑞典监察专员、香港廉政公署这两种比较成熟的监察制度以及我国监察委员会制度在监察主体和权力、监察客体和方式以及对监察权的监督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并对第三部分这两种监察制度进行共性和差异性分析并评价,在此基础上最后一部分对我国监察委员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的价值体现在,一方面对瑞典监察专员制度及香港廉署的产生背景及历史沿革进行介绍,并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将瑞典监察专员制度、香港廉政专署制度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在监察机构、人员组成、任职资格、组织结构和监察对象、权力以及对监察权的监督几个方面进行比较。之后分别对这两种监察制度进行共性和差异性分析并评价。另一方面的价值体现在通过比较分析对我国法治框架下监察制度的建设提出若干思考建议,虽然可行性尚待分析但能够反映出笔者对本问题的思考。健全、明确的监察法律体系、独立、专业、分工合理的监察制度,鼓励公民与媒体共同参与反贪反腐工作,净化整个社会的社会风气是廉政大厦建设不可缺少的地基和砖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