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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目前仍然处于一个不断走向现代化的转型时期,转型的基本理念与内容走向,从20世纪80年代迈入了一种更为全面、进步、稳定和高层次的转型阶段,即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创新型国家,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价值观,和构建社会全面发展的和谐社会。正在这转型的进程中,制度变迁、价值更替、秩序重构和文明再生等诸方面社会变迁,造成社会冲突频繁、动荡不安。在这样的背景下,稳定与和谐勾勒出社会的秩序需求。借鉴国外同处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的社会控制论”,寻求法律治理社会的有效机制,完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系统,也许能为社会平稳过渡与和谐发展提供参考。
庞德的“法律的社会控制论”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最具影响的法律思想,庞德本人也被公认为现代美国法学的泰斗。他将社会学引入法学研究领域,将法律的社会效果作为评价法律作用的标准,由此创立了社会学法学学派。而“法律的社会控制论”则是庞德法学思想的浓缩,它以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为线索构建了一个逻辑体系,从而涵盖了庞德的整个社会学法学思想。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一书中,阐明了该理论的主要观点。该理论认为,文明的进步在于对自然界和人类本性进行控制,对人类本性的控制就是社会控制。而16世纪以后,法律取代宗教和道德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法律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从而将法律秩序、司法和行政过程以及据以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这三层含义,统一于社会控制的概念中。建立这种社会控制的目的在于以最少限度的摩擦和浪费而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要求、愿望和需要,从而实现社会正义,这也是法律的价值所在。这些要求、愿望或需要称为利益。承认某些利益、确定承认和实现这些利益的限度,保障在此限度内承认和实现这些利益是社会控制的核心问题。由此,庞德提出了社会控制系统的作用机制即利益学说。
庞德的利益学说是其社会控制论的基础,也是法律关注的核心所在。利益是法律和人的自我扩张的本性之间发生联系的中介,只有通过利益调整,才能真正的实现社会控制。除了《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一书,庞德在其晚年的作品《法理学》(第三卷)中,详细阐明了利益理论。他将利益定义为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是指直接包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公共利益是指在政治性组织的社会生活中并以该组织的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社会利益是指包含在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这些利益不一定永远只属于一个范畴,同一种利益可能基于不同的地位而被提出来,各种利益并不是完全的冲突对立,庞德认为应该确立社会利益优先。它的优先表现在也仅表现在衡量的方便性上,即将各种利益放在社会利益的范畴中进行比较,个人利益需要在一种或多种社会利益得到增进或维护的前提下得到保护。处于同一范畴的利益,其衡量的标准有三个,即经验、理性和权威性观念。在庞德的利益学说中,对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放在同样重要的地位上的。对于各种利益包含的具体内容,庞德使用了社会学的观察的方法,以“特定时空下”为条件,先提出需要保护的利益的法律前提条件,根据这些假设条件提出具体的利益纲目。然后根据这些纲目确认利益保护的范围、程度,赋予相应的权利,从而实现利益的保护,实现社会控制。
就其理论渊源来看,庞德“法律的社会控制论”的哲学基础是威廉·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同时他的法律思想也受到了耶林“利益”法学关于“法律的目的”理论,和柯勒的法律历史相对性观点,在社会学理论上借鉴了美国社会学家沃德和罗斯关于社会力量和社会控制的学说影响。这些思想和学说,是他的“法律社会控制论”的重要理论基石。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庞德从文明和法律的关系上,即法律的目的和功能上,构建了法律的社会控制系统,并提出了著名的社会利益理论,作为社会控制系统的调节手段。
庞德的“法律的社会控制论”对于法学思想的贡献是明显的。在法学理论上,他引入社会学的视角来研究法律,从而开创了社会学法学学派,创立了十九世纪三大学派之外的另一新学派,并且对这个学派此后的两个发展阶段奠定了基础,他的利益学说和法律人的理性创造皆具有独创性的贡献。在研究方法上,该理论将社会学方法贯穿始终、突出使用分析比较的方法和功能主义方法、提倡法学流派“大联合”并汲取其他社会科学的成就,可以说是“法律的社会控制论”对更新法学方法论的贡献。对立法、司法和法学教育的影响可以看作是理论对法制实践起到的推进作用。
当然,该理论也具有难以忽视的局限性。首先,庞德的“法律的社会控制论”使用实用主义的哲学观,以社会效果作为评价法律的标准并非完全恰当;其次,利益学说会遭遇定量、暗藏价值判断、特定时空文明和人才问题等难关;再次,利益理论的有效性预先假定了,在一段时间内特定文明领域之内实际要求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同质性,对异国法律文化不一定适合;最后,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当道德、宗教在现代社会中所发挥的社会控制作用逐渐势微时,将社会控制的绝大部分希望寄托在法律上的人类社会似乎陷入了一个无法解决的循环之中,即法律越多,越无法实现社会控制,此外将一切新兴的事物都用当今的法律或制定出新的法律来加以控制也不一定是真正合理的。
庞德“法律的社会控制论”的贡献和局限性,也直接影响了其在中国的命运。对庞德思想的引进分为两个时期,即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七八十年代。民国时期除了对庞德书籍的翻译和引进外,还得益于庞德两次作为司法部和教育部顾问来到中国。当时救国图存的特殊背景让学界自动将社会利益切换为国家利益,但研究中止于大战。新中国成立后的七八十年代间,学界对于法律效果的重视,使庞德等一系列社会法学学派的理论专著得以引进,学界重新审视了该理论的内容、方法和系统,并展开了法律实证的研究。
如今,社会又处于另一个社会转型的变迁时期,仍然可以借鉴庞德“法律的社会控制论”,将法律对社会关系的确认和调整,作为实现社会稳定的核心内容;将法律为社会主体提供着普遍的行为模式作为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同时结合其他手段,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并通过法律建立合理利益分配制度,保障各利益主体合法利益,协调各利益主体间的冲突,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