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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CISG的有关风险承担的基本条文出发,试图在公约框架内理顺违约责任和风险承担的关系。文章首先通过对有关条文的初步分析,点明了公约框架内风险的含义及内容和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然后在结合两大法系立法的基础上,文章深入阐述了卖方违约特别是根本违约的含义,以明确风险承担和违约责任的根本不同;文章最后指出由于卖方违约程度的不同导致了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的不同,而正是这些不同救济方式的采纳决定了货物风险的最终归属。 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为:CISG框架内的风险含义及有关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定,此章共分两节。第一节为:风险含义的探究及风险内容的界定。在讨论风险定义时,文章首先列举了一些学术定义和学者的观点,概括出风险的“共性”是可能发生和不确定的“意外事故”;然后文章从公约第66条出发,初步阐述了公约框架内风险承担和违约责任的区分。在讨论风险内容的含义时,文章概括了两大法系的相关观点,认为作为两大法系买卖合同法妥协产物的公约框架下风险的内容就是价金风险。第二节为:CISG关于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定。此节通过对公约第67-69条的分析,概括出CISG关于风险转移有以下一般规定:1.在没有当事人约定的前提下,公约确立的基本风险转移时间是以货物的交付来确定;2.有学者认为公约体现的以过失来划分风险负担的原则在公约的有关规定中并没有得到证明;3.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适用于各种情况下的货物买卖,但由于公约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问题,卖方授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4.由于公约对自身效力和适用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将优先于公约自身规定。 文章的第二章为:卖方违约及其对风险转移的影响,此章共分两节。此章的中心论点是:即使卖方有违约或根本违约行为,亦不影响风险的转移,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的买方依法享有的各种补救权利也不受影响,即尽管风险已经移转,但受损害一方仍有权行使各种补救办法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第一节为:卖方违约概述。此节首先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概括了卖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相关义务:1.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2.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买方要求的货物,即卖方交货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担保义务和权利担保义务。然后文章依据卖方的基本义务,指出了卖方违约的基本类型:1.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2.交货时间不符合合同要求;3.第三方对货物能够提出权利要求;4.不交货;5.对合同规定的其他的次要义务的违反。最后此节分析了卖方“根本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