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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被认为是维护小股东权益的有力武器,我国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首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且开始运用于司法实践。然而,制度的构建还处于起步阶段,诸多环节有待进一步明细。因为经验的不足,在具体的制度架构中,条文的规定显得过于保守,一些重要问题也没有加以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不够明确,案件的诉讼费用、管辖、公司的地位以及诉讼中可能发生的当事双方的和解等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相比较而言,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公司法制度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就显得成熟许多,无论是法律的规定,还是法院的审判实践,这些国家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作为一个制度的学习者,我国日后的公司法完善过程中,应该认真研究有关国家的宝贵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实际国情加以改进和提高。由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引进推广阶段,需要宽松的社会环境促进这项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以给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实践依据。本文将从这个立场出发,着重探讨我国新公司法中涉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定的不足,通过对其他国家在该项制度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分析,发掘其中符合公司法发展规律,同时又符合我国社会实际的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提出立法建议。全文总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介绍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现状,包括立法现状和制度架构的情况;第二章分析了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包括司法理念的现实不合理性、原告资格的不可操作性、前置程序的粗糙以及诉讼费用制度的欠缺等问题。第三章着重提出在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不足之处加以细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