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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于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通过调查统计分析,可以得知各地法院在裁判共同饮酒致害案件时存在以下问题:共同饮酒致害案件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况,在审理共同饮酒致害案件时,法院适用的归责原则不一致,有的法院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有的法院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文研究的致害共饮行为针对的是共同的人数应在二人以上(包括本数在内),上不封顶,自斟自饮不是文章的研究范围;当事人仅限定在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约定共同饮酒的范围内,包括大型聚会、婚宴的来宾参加者,不包括服务人员,助兴演出人员等辅助性人员;共同饮酒致害案件的时间起点是共饮人到达约定地点,时间终点应以共饮人的身体状况作为考察因素;致害原因是由于酒精的作用下,直接或间接的导致共饮人受到损害。致害共饮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致害共饮行为的行为性质具有双重性,它既是情谊侵权行为又是事实行为。共同饮酒致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只有一个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在本类案件中不能滥用,以防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肆意扩大化,使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条件是认定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前提下,用来合理的分配当事人承担的赔偿数额的情况。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是对共饮人过错的评价,过错的认定是建立在案件事实基础上的,但又不完全是对案件事实的评价;评价共饮人是否具有过错是评价共饮人的致害共饮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关系。利用汉德公式通过将预防成本与预期事故成本相比较,如果共饮人的预防成本小于预期事故发生的成本,则共饮人具有过失,因为共饮人只要稍加防范就可以避免其他共饮人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出现。另外,还要考虑到受害共饮人与侵权共饮人之间负担最低注意义务的分配问题,两者的预期社会成本更低者负有最低注意义务,通过比较两者的预防成本,可以得知受害共饮人负有最低注意义务,所以,当共饮致害案件发生时,受害共饮人本身应当承担过失责任,这也是每个人应当对自己的生命负责的体现。共同饮酒致害案件的过错表现形式以共饮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为划分依据,分为其他共饮人通过作为方式导致共饮人发生损害、其他共饮人通过不作为方式导致共饮人发生损害等两种类型。共饮人根据其在共同饮酒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不同,承担不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