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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是我国 1997 年刑法典新增的罪名,该刑法典第 335 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对追究医疗事故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以及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但在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医疗事故罪的研究尚很薄弱,理论上还存在不少混乱甚至一些空白之处,这一状况的发生,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由于立法规定上的模糊造成的,立法上的模糊、理论上的混乱必然造成司法实践上的无所适从。正是基于以上这些原因,笔者选择了对医疗事故罪地研究,以期能对我国医疗事故罪的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 全文约四万六千字,结构安排如下: 引言部分。该部分考察了当前学界对医疗事故罪的研究现状,对医疗事故罪的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理论和实践中应当着重研究的问题。 正文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医疗事故罪的构成特征。该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在结构上采用了与传统研究个罪的思维模式一样的写作模式。文章在考察了学界关于医疗事故罪之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之各种不同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医疗事故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事故罪客观方面研究中,对医疗事故行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以及医疗事故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等问题做出了分析,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在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研究中,着重分析了医疗事故犯罪人注意义务的内容与根据、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等,并对 “超越承担过失”、“被允许的危险”、“紧急情况”等特殊条件下医疗过失的认定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第二部分:医疗事故罪的认定。该部分首先对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几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