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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共分三大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论。引言部分简要说明了本论文的写作目的以及学界对本题目的研究情况。本文认为,目前法学界、新闻学界对新闻法、新闻自由的研究起步较晚,且大都出言谨慎,不轻易触及敏感话题,而对新闻媒体大多侧重于如何管理、控制和规范的层面上,缺乏对媒体在新闻自由中的作用、媒体应享有的权利、权利如何保障、如何防止权利被滥用等问题的整体研究。基于此,本文欲从介绍、分析国外主要是西方新闻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的相关规定入手,对我国新闻媒体在新闻自由这一大前提下的具体功能、为实现这些功能所需要的权利以及权利的保障与限制等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以期引起专家学者和立法者的一些思考,在将来的新闻立法中对这些问题予以充分考虑。正文又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新闻自由的法律界定。主要对新闻自由的含义、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关系等理论界有较大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简要探讨。本文认为,新闻自由是指公民和新闻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新闻自由无论是在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都包含于言论自由之中,但两者在主体、实现途径、保护的侧重点等方面均有区别,对当代社会而言,新闻自由比言论自由有更大的社会价值。新闻自由与出版自由同属言论自由,但两者并不等同,是既有联系有又区别的两种不同权利。第二部分为新闻自由与媒体。首先对新闻媒体与新闻媒介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进行了区分,其次,从西方的四种理论入手对媒体的功能进行了简要论述。本文认为新闻媒体的功能决定着新闻自由实现的程度,媒体功能越多,越健全,新闻自由的实现程度越高。再次,阐述了新闻媒体与新闻自由的密切关系,着重指出新闻媒体既是新闻自由权利的主体,又为公民实现新闻自由提供平台和途径,在政府、媒体、受众三方中处于核心地位。第三部分为新闻自由与媒体的权利。本文认为新闻媒体享有的应是权利(right)而非权力(power)。在这一部分,对新闻媒体在当前实践中的权利保护现状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指出在立法上对媒体权利保障缺失,在实践中媒体权利屡受侵害,而且媒体滥用权利导致权利异化的现象也非常严重,影响了新闻媒体和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