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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对抢夺罪进行了研究。内容分引言、概述、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罚适用五大部分。 引言部分通过笔者所在地区五年来的犯罪数据统计,突出抢夺罪以及抢夺行为中的飞车抢夺、携带凶器抢夺所占比重,指出研究抢夺罪的重要性。 第一部分抢夺罪概述。介绍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抢夺罪概念的四种不同定义。笔者对抢夺罪概念的理解是,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当场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我国刑法体系里一个特色犯罪。世界上在刑法典中保留抢夺罪的国家屈指可数。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将抢夺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而是不约而同地都纳入盗窃罪或抢劫罪之中。我国刑法中,抢夺罪是一种独立的犯罪,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也对抢夺罪作了单独规定。 第二部分抢夺罪构成要件。对抢夺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分析。特别在论述客观要件时围绕是否需要具备“乘人不备”要件,介绍了近年来刑法学界的四种观点。笔者的观点是“公然夺取”是抢夺行为必备的客观要件,而“乘人不备”并非必备要件。因为虽然大多数情况下“乘人不备”是抢夺行为的要件,但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抢夺行为是乘人不备所不能涵括,在少数情况下行为人也可以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第三部分抢夺罪的司法认定。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厘清抢夺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等近似犯罪的界限,对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疑点、难点特别是飞车抢夺、携带凶器抢夺等问题以及抢夺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有益的探讨。认为“侵害人主观意志转移与否”以及“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公开实施与否”是区分抢夺罪与盗窃罪的主客观标准。盗窃罪是秘密窃取,侵害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不知;抢夺罪是公然夺取,侵害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已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知晓。司法实践中常常用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取得财物行为方式的认识来区分两罪,而两罪之间有时也存在转化的可能。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理论上是抢劫罪的暴力针对财产所有人即被害人,抢夺罪所使用的强力针对财物本身。在分析抢夺与抢劫二罪中抢的区别时,认为抢劫罪中的暴力不仅包括对人身的强力打击伤害和足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针对人身的行为,还包括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针对人身的行为,而趁人不备对物实施强力手段夺去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是抢夺行为。这有助于对行为人的抢夺行为介于抢劫罪的较高程度暴力和抢夺罪的强力之间的定性判断。在飞车抢夺中的抢夺与抢劫认定问题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在明知会造成他人伤亡后果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论处。结合案例,分析了如何理解“明知”故意,并认为该解释的条款应进一步明确为“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在飞车抢夺的行为定性上,通过社会危害性、构成要件、司法实践、法律观念等四方面论证了飞车抢夺行为直接以抢劫罪论处的迫切现实需要。在认定携带凶器抢夺方面,从行为人主观目的、对携带物的认识、对携带物的即时支配性等三方面分析了携带行为的准确理解。在抢夺罪既未遂的认定问题上,分析了理论界各种不同的看法,并认为应采取广义的控制说来区分抢夺犯罪的既未遂,即嫌疑人抢夺得手后控制赃物,不管其控制的时间是多少,都定性为犯罪既遂;嫌疑人未抢夺得手和控制财物则定为未遂。 第四部分抢夺罪的刑罚适用,结合法律法规及最新的司法解释,对抢夺罪的刑罚适用的标准和具体规定作了详尽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