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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或称“劳动派遣”是产业领域雇用劳动的一种新形态,这种用工形式的出现从学术上对传统的劳动雇用理论提出了挑战。劳动派遣出现以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理论和实务都给予了相应的关注。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尽管都用专门章节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定,然而在其实施仅两年时间内,劳务派遣发展之势头已有井喷之势,劳务派遣业呈一片“繁荣”景象,这恐为立法者、学界所始料不及。目前,已不仅是企业,而且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单位也对劳务派遣情有独钟,在某些行业的新招岗位中,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已成为其普遍采用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非正常逆势发展已经和我们的立法初衷相悖。反思现行劳务派遣立法的不足,其中劳务派遣制度中未能有效规制同工同酬,从而给用工单位在实质上实行同工不同酬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宪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同工不同酬现象的普遍存在,与主旋律格格不入,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应当切实履行国际法及国内法上的义务,果断采取措施,实现同工同酬。同工同酬的实现,对于消除我国就业方面的制度性歧视以及人们心理上的歧视,培育和提升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促进社会的进步,加速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必将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就我国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问题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我国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的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并就如何完善我国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进行了对策分析。期望对新形势下的实现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有现实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