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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中虽然已经认识到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统筹考虑的必要性,也认识到了纠正自然保护地扭曲的生态利益分配关系的必要性,但是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实践中仍然大量出现补偿主体腐败寻租与受偿主体短期行为严重并存的激励失灵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的方法论上仍然采取的是行政主导和环境中心主义的方法,导致受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渠道、补偿监督等各个补偿环节上都没有真正体现“协商自愿”和“以人为本”的生态补偿要件的基本要求。比如受偿主体范围过窄,主要由行政机关指定受偿主体,只是针对自然保护地生态建设者而没有包括自然保护地内世代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居民;补偿标准上虽然有协商过程但实际只是流于过场,只是体现了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由于资源市场化机制和居民参与机制的缺失导致生态旅游作为保护地最常用的生态补偿渠道无法解决其内在矛盾性,即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补偿监督上也由于行政层级制导致腐败滋生交易成本居高不下;等等。以上这些重大问题的产生都是因为目前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中缺少两个机制,即市场化机制和参与式机制。市场化机制的缺失导致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中过高的行政意志得不到有效抗衡,这在理论上不符合生态补偿最基本的“自愿性”要件,实践中也导致补偿标准明显不公,突出体现在自然保护地生态移民和资源征用方面。另一方面参与式机制的缺失则导致补偿成本过高,补偿监督不力,补偿方案不合理,补偿渠道不畅,受偿主体普遍贫困等一系列的补偿决策及实施中的问题,从根本上导致自然保护地补偿激励机制无效。因此,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亟需制度创新,需要从资源市场化入手,以群众利益为纽带重新塑造补偿机制。资源市场化能确保生态补偿市场机制的本质还原,而以人为本的参与式方法能从根本上理顺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各个环节的设计和实施。在市场化机制和参与式机制相结合的基本指导思想下,本文从概念界定、合理性分析、基本原理原则定位、标准诊断、渠道重塑、立法建议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自然保护地参与式生态补偿机制的设计,有望从理论上为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中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打造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基础,实践上也有望为陷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两难境地的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打开一扇希望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