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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者,乃为取得认定事实之资料也,即使具有特别学识经验之第三人,就其事实陈述所判断意见之称谓。”1到了现代,就证据法而言,科技已成为、并将更加成为一股不可忽略的革命性力量,鉴定也必将在诉讼中越来越多地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鉴定制度作为现代国家法律制度尤其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实施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点。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无疑将会对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正是以《决定》为出发点,从司法鉴定的概念入手,用比较的方法,以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为重心,分四章对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做一论述。第一章司法鉴定制度概述。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以司法鉴定的概念为切入点,论述了司法鉴定的性质、种类、地位及作用并简述了司法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的关系;第二部分论述了司法鉴定制度的内容,包括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和司法鉴定程序。管理制度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和司法鉴定人制度。鉴定程序则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活动的客观规律、确保鉴定活动有序进行而制定的规则和步骤。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司法鉴定制度。第二章通过对两大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在司法鉴定制度上的利弊,以期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帮助。本章分为两部分:一、比较分析了以法国、日本为例的大陆法系和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之间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其中,日本二战前以德国为范本建立了自己的司法鉴定体制,二战后又吸取了英美法系的经验,重新塑造了糅合两大法系的、独特的司法鉴定制度;二、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的司法鉴定程序。结合近年来两大法系各国对其鉴定制度的改革,揭示两大法系两种鉴定制度相互取长补短的发展趋势,为我国鉴定制度的重构提供思路。第三章介绍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并进行缺陷性分析。我国经过50年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