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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是“猫扑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是一种利用Google、百度等搜索引擎,通过不断变换输入关键词,从已确定的搜索目标入手,通过人工参与的方式搜索被搜索者及与被搜索者相关的信息资料,以寻找所需信息的一种查找信息的方式。①是网络共享与互助的延伸和体现,它在无形中促进了人与人的交流,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人肉搜索”作为新类型的搜索方式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困扰。网络“人肉搜索”愈演愈烈的“网络暴力”以及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侵犯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不仅仅局限在虚拟的网络世界,而且已经延伸到现实生活中。近来,网络上“人肉搜索”事件频频发生,甚至有些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可以肯定的是“人肉搜索”侵犯人格权问题属于私法范畴,无需刑法的介入。因此,对“人肉搜索”给予合理的引导与规范并加以法律规制,使其良性发展,不仅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关于规制“人肉搜索”的法律还存在很多不足,虽然《侵权责任法》确立了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但是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还存在前期阶段,立法显得较为落后,没有完整的法律条文,只是在刑法、诉讼法和一些司法解释中有零散的规定,隐私权保护比较笼统粗糙。目前,我国只是在一些行政法规中有涉及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条款,还没有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全国性专门立法。由于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在立法上的缺失和不明确,更导致了在实务中办理“人肉搜索”侵权案件无法可依的困境。本文在意识到“人肉搜索”法律规制重要性的前提下,主要分析了“人肉搜索”对公众的隐私权的侵犯,并就如何规制“人肉搜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构想。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人肉搜索”的涵义进行了界定,阐述了其产生机理及法律规制“人肉搜索”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针对现阶段“人肉搜索”侵权事件与网络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紧张现状展开,对“人肉搜索”对网络隐私权侵害的行为方式、侵权特征、构成要件、相关侵权主体及其责任进行归纳、分析,为规制“人肉搜索”寻求救济途径;第三部分探讨通过分析我国现有涉及规制“人肉搜索”的法律的不足,并立足于我国立法思路,结合我国国情作出具体的制度设计,提出通过完善现有法律予以规制“人肉搜索”的可行性,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