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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风险防范原则在国际社会获得广泛认同,并为许多国家的国内法所吸收,作为风险防范原则实施的配套制度——环境风险评价制度在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建立并获得初步发展,特别是在国际环境贸易中,环境风险评价成为各国贸易决策中的不可或缺的环节。我国由于在官方和理论研究中很少区分自第三次科学技术革命以来产生的新型环境问题即环境风险与传统的由生产建设项目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只有一套防止传统环境问题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基本上没有防范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产生的风险评价制度,但在实践中,针对比较突出的风险事故、转基因生物安全、农药安全、职业安全等问题,国务院相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已经对这些领域的风险评价工作提出了要求,特别是农业部已经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中规定了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评价的主体、程序等相关问题。 本文认为,环境风险是第三次科学技术革命以来产生的一种新的环境问题,对这类问题在科学认识上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它在危害发生机制、发生原因、危害后果等方面与传统环境问题存在较大区别,因此以防止传统环境问题为目的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能满足防范环境风险的要求,为顺应环境保护实践的需要,我国应建立环境风险评价制度。围绕这一目的,本论文从四个方面展开研究: 第一章可概括为环境风险评价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回答建立环境风险评价制度的基础理论、必要性及合理性问题。本部分采用概念法学和比较分析方法,界定“风险”、“环境风险”、“环境风险评价”的概念,并重点分析了“环境风险”与“传统环境问题”,“环境风险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别。环境风险评价在评价对象、评价方法、评价主体、评价程序和依据的原则方面区别于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章可概括为环境风险评价制度的基本内容,即回答建立环境风险评价制度的现实可能性。本部分简要介绍了环境风险评价的一般原则、评价主体及其职责、评价范围及程序,并从一系列典型个案中概括出平衡环境风险评价不确定性的几种模式。本部分重点介绍了健康风险评价、生态风险评价、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风险评价及跨国环境风险评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