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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从民法基础理论的视角观察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转移的文章,旨在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的制度目标和我国经济、法律环境的现实状况对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的基本问题进行解释,讨论的是个人住房贷款的拟证券化资产(通常称为“基础资产”)由发起人转移到发行人设置信托之前这一阶段的法律适用问题。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产品有其固有的商业风险,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无法完全消除这些风险,但是可以减少固有风险之外,因为制度内部的矛盾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和潜在的法律风险。本文希望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和技术条件下,解决如何既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对效率的要求,又不至于与现行法律规定产生矛盾,付出过高的制度成本的问题。第一章讨论了资产证券化共性的基本结构和功能以及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的特征和由此所生对基础资产转让的要求,并指出本文的讨论集中于发起人将资产转移到发行人这一阶段的民法问题。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融资方式。而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因其构成其拟证券化资产(即基础资产)的债权而具有了一定的特征,表现在债务人均为自然人、资产信用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有房屋作为抵押而具有较为充足的信用、现金流比较稳定。第二章首先讨论了对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的法律性质,认为为了达到将债权由发起人转移到发行人的目的,有合同移转和债权转让两条途径,其中,债权转让因其成本较低、操作简便而应当是基础资产转移的良好选择。但是银监发[2010]102号文对其规定了比合同移转更加严格的条件,有失合理性。第三章讨论了将债务人、发起人和发行人联系起来的债权转让通知、禁转条款的效力问题。在进行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认为现有的技术条件可以在维护法律体系的一致性的前提下满足债权转让通知的要求,通知的效力在于使债权转让对抗债务人;禁转条款应当一概地不具有外部效力,无论受让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内部效力应当通过使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例外情况下使得恶意引诱让与人违约并对债务人造成了损害的债务人承担侵权来实现。、第四章着重分析了我国对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相关规定和现实状况,指出因为我国金融业的特殊性使得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前还款率更容易并且具有更高的不可预测性。在提前还款率是保证证券化现金流稳定的重要因素的前提下,尝试用法律手段对其稳定产生正面影响。但是,试图通过违约责任来解决这一问题并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因此,对违反谨慎性原则的提前还款率预测赋予更重的法律责任,是提高提前还款率预测的重要方法。总之,本文认为,通过责任的重新分配、新技术手段的引入和损害分散的方法,能够在现阶段一定程度上解决基础资产转移阶段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对民法制度的需要,无须立即通过专门立法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