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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可及性问题是发展中国家维护健康权、保护和发展公共卫生利益的关键问题。在越来越频繁的公共卫生危机中,发展中国家由于基本药品的匮乏,无法控制危机的蔓延和生命的损失。高昂的药品价格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的患者不能获得基本药品的最大障碍,而越来越趋于严格宽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限制了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和需要设计专利制度的自由,这更加重了药品获得上的困难。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同样面临着公共卫生危机的挑战和基本药品缺乏的困难。因此,我国在医药管理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和药品专利制度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降低药价、激励新药研发,从而改善药品可及性状况。这些措施已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目的在于通过分析这三项制度中的一些具体措施和规定,提出了进一步改善中国药品可及性状况的建议。 本文的一个基本的出发点是:药品可及性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因此必须依靠与此有关的各项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来解决,而不是仅仅将目光放在药品专利保护所带来的影响上。因此,本文一开始从健康权这一基本人权的概念引出药品可及性的概念,然后重点介绍了中国药品可及性状况的特点,在此基础上确定了与中国药品可及性相关的三大制度。医药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是在药品专利制度之外影响药品可及性问题的重要制度,而且三者之间有内在联系。 本文的另一个基本的出发点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评价某项制度优劣的关键不在于是否符合某项标准,而是是否适合自己的国情和需要,这种需要首先是眼前的急迫的应当优先予以考虑的需要,然后才是长远的可以逐步予以满足的需要。发展中国家能否从 WTO 体制中受益,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发展中国家是否能够充分吸收 WTO 规则的合理内核、是否能够充分利用 WTO 规则的弹性来涉及自己的法律制度。因此,本文在和 WTO 规则关系最密切的药品专利制度部分,运用比较的方法,详细地分析了中国的药品专利制度中和药品可及性问题相关的各项措施和规定,重点讨论了那些TRIPS 没有涉及或没有细化的方面,以评价中国药品专利制度的得失。 本文的最终结论是,通过完善医药管理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和药品专利制度中与药品可及性相关的各项措施和制度,可以解决或缓解中国目前所面临的绝大多数药品获得上的困难。就完善这三项制度的具体措施,笔者在论及三项制度的各章最后提出一些初步的建议,最终在本文“第三部分 结论和建议”中予以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