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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是一种程序性处分。其权利基础是不起诉裁量权,它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产物。相对不起诉具有公正性价值、效益价值和秩序价值。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范围仅限于微罪不起诉,同时法律在赋予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同时,规定了多种监督程序和制约机制。针对存在的适用范围过小、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实际运作缺乏可操作性、对于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有效制约不足、公诉转自诉制度存在缺陷、被不起诉人的救济权与被害人相比明显失衡等问题,提出了突破“犯罪情节轻微”的限定条件,适度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同时赋于检察机关法定的非刑罚处置权,明确不起诉裁量的适用标准,取消公诉转自诉,确立强制起诉制度,赋予被不起诉人请求被起诉的权利,完善公开审查制度等构想,从而充分合理地行使不起诉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实现该制度的诉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