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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公开的方式,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公开司法信息所采取的方法或形式。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推动下,我国刑事司法公开方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着诸如没有全国性的立法、没有坚持全国统筹、缺乏保障性措施等问题。相关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人民法院刑事司法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影响了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实现。我国刑事司法公开的方式应当加以完善,实现公开方式的多元化、信息化和规范化;条件成熟时可以选择制定全国性的司法公开立法,将公开的方式纳入到司法公开立法当中。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四千字。第一部分是关于刑事司法公开方式的概述。自1980年我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从告知、公告公开到电视、互联网公开,再到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公开,我国刑事司法公开的方式历经变革,由简单走向多元,由传统走向现代。与此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赋予了知情权新的内涵,要求政府(或法院)不仅要公开,而且还要实现电子形式的公开。将电子形式的公开设定为政府(或法院)的一项义务,让信息的获取更为及时、高效和便捷,是网络时代我国民众对刑事司法公开方式的新要求、新期待。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域外刑事司法若干公开方式的立法和实践进行了考察,并着重分析了域外刑事司法公开方式的特点。与我国相类似,域外各国的刑事司法信息无外乎通过告知、送达诉讼文书、公开审判、公开展示、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但域外很多国家都有关于法院信息公开的立法,信息化的公开方式也有广泛的应用,在有些国家信息化手段甚至是刑事司法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此外,各国一般都十分注重对刑事司法公开方式的方保障,由国家来统一领导政府机构(涵盖法院)的电子化建设,并提供充足的财政资金支持。这些,可以看着是域外各国刑事司法公开方式的特点,也是未来我国刑事司法公开方式的发展方向。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了我国各种刑事司法公开方式的规范依据和实践运行情况,指出了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公开方式改革的成绩和问题。为了最大限度的满足当事人、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知情权,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了大规模的公开方式创新活动。在告知、公告、展示等传统公开方式之外,又形成了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等信息化的公开方式。我国刑事司法公开方式的创新或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制定了多部有关刑事司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为刑事司法公开方式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相当的规范性依据;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等信息化的公开方式逐渐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司法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初步实现了刑事司法公开方式的多元化和信息化。但改革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如没有全国性的立法、电子形式公开不是法院的义务、没有坚持全国统筹、缺乏保障性措施等。我国刑事司法公开的方式还有巨大的完善空间。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刑事司法公开方式所存在的问题,结合域外刑事司法公开的成功经验和我国刑事司法公开的实际,提出了我国刑事司法公开方式的完善建议。一是要加强对刑事司法公开方式的保障,包括财政保障、制度保障等。二是在刑事司法公开方式的建设和运用的过程中,要坚持全国统筹,由国家设立统一的领导机构来负责刑事司法公开的组织和实施,但在建设的过程中也要考虑成本和效益问题。三是要坚持最大限度公开和方便人民群众原则,将电子形式公开作为法院的一项新义务,加快刑事司法公开方式的多元化和信息化的进程,同时要确保各公开方式能规范、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