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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的生命力在于体现和疏通刑法的出罪机制,克服罪刑擅断的弊端,实现罪刑法定基本原则,使刑法的社会保卫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达到较好的平衡。犯罪构成的结构包括法律结构和理论结构。世界各国的犯罪构成的法律结构具有普遍的相似性,而犯罪构成的理论结构则存在极大的差异性。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出罪机制依赖于犯罪构成的结构形式。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的“三阶层结构”和英美法系所设计的“对抗式辩护模式”备受推崇,而我国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平面、耦合式结构”深受诟病。本文利用历史分析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寻找犯罪构成理论构建出罪机制的规律性。在由追求形式的罪刑法定原则向追求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转变的过程中,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发展并丰富了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排除事由,并将二者分别置于违法性层次和有责性层次中,最终完善为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递进的结构形式,该犯罪构成理论的出罪机制比较畅通。基于普通法传统,英美法系利用对抗式辩护程序,举示各种辩护事由,使合法事由、可宽恕事由和程序事由成为人权保障的工具,疏通了刑法的出罪机制。总之,两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是非结构性基础决定了犯罪构成的结构形式,并最终体现和疏通刑法的出罪机制。由此,笔者认为,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和双层模式犯罪构成理论的优势都不在结构形式本身,而在于它们的非结构性基础。犯罪构成理论的结构形式及其出罪机制都是建立在犯罪构成的非结构性基础之上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非结构性基础是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排除事由,双层模式犯罪构成理论的非结构性基础是合法辩护事由(包括合法事由、可宽恕事由和程序事由),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非结构性基础是定罪情节。由于我国《刑法》的定罪情节研究相对滞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出罪机制比较壅塞。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方向,并不在于借鉴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结构形式或英美法系的双层模式结构形式,而在于学习借鉴二者对非结构性基础的研究成果,加强对我国《刑法》的定罪情节研究,使之体系化、理论化,使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全面体现和疏通我国《刑法》的出罪机制,从而增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对刑事立法的指导性和在司法实践的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