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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废止已经是一种国际趋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们不断推动下,我国的政治决策者和大部分民众都开始逐渐接受废除死刑的理念。我国目前仍保留死刑的罪名中,非暴力贪利性犯罪的死刑应该被废止基本得到学界的共识。刑法第八修正案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也体现了我国政治决策者对逐步废止死刑的认可。在非暴力犯罪中,贪污贿赂类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是争议最大的,因为其死刑的保留有着特殊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效应。也正因如此,如果可以在废除死刑的征程中撬动贪污受贿类犯罪,对我国彻底废除死刑有决定性的意义。目前,理论上有关贪污受贿犯罪死刑正当性的思考大多局限于法理或伦理上的一般性思辨,而较少从事实层面对“为什么对贪污受贿犯罪不应当配置死刑”这一核心问题的深入追问。研究较多的是对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除在应然层面的肯定,但从实然性的角度,还有很多人持保留意见。本文基于死刑与贪污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点具有不相容性、死刑与贪污受贿犯罪的原因具有不匹配性和死刑对贪污受贿犯罪无任何积极功效,以及民意坚决反对废除死刑的虚幻性分析,说明利用死刑与贪腐犯罪作斗争,在反犯罪策略上是一种缺乏事实根据的非理性选择,以此来论证贪污受贿类犯罪死刑废除的该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必然要符合刑罚的正当性要求、刑罚的目的和刑罚的功能。贪污受贿犯罪属于行为不针对人的生命、身体的贪利性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的财产和职务的廉洁性,其侵犯的价值显然低于人的生命价值,用生命刑惩罚贪污受贿犯罪人明显不能实现罪刑均衡,不合符刑罚配置的公正性,与刑罚的价值、目的相背离。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罚的必然性和及时性。腐败犯罪黑数大量存在,是现代犯罪学关于犯罪现象的一个基本认识,仅凭这一点也足以说明试图依靠刑罚尤其是死刑的威慑力来减少犯罪是不明智的。时至今天,我们早已告别了依靠官员权力慎独之自律感和道德感来维持吏治清明、天下大治的人治时代,大步走向了依法治国、制度管人的文明民主社会。法律制度对于权力的监管力,远远要比权力的自觉性更可靠、更有效力。腐败现象是个人心理、经济体制、政治制度、法律漏洞等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是一种制度负效应的反映,如果指望通过死刑方式由贪污受贿犯个人来救赎制度性的恶,等于对其自身的恶予以惩罚之外,又由其承担了应由制度自身承担的那一份罪过,这样的刑罚难说是公正的。在研究废除死刑的问题上,民意是个不能跨越的话题,对民意的观点也是本文与大多数关于死刑文章讨论焦点不同的地方。民意具有随意性、虚幻性、可变性,并非死刑废除不可跨越的障碍,死刑存在的真正原因是政治需要,死刑制度的存废,最终只能取决于政治抉择,民意从未也不可能起决定作用。死刑的废除不是一蹴而就的,本文建议改革目前的刑罚体系,设置终身监禁制度,改革有期徒刑期限与犯罪金额的配置,完善监外执行制度来维护自由刑的威严和力度,使刑罚更加公正和被公众认可。